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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的兔死狐悲(二)李晓晔:我对职业生涯感到了恐慌

在陈永洲事件之前还发生了一件事,质疑广汇能源财务造假的网友天地侠影(真名为汪炜华)也被警察带走了。我对他的下场持悲观态度。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接触过、了解到的举报人,下场都极为悲惨。

 

钛媒体注:《新快报》陈永洲案的案发,让很多人都进入了重新思考,正如钛媒体此前发表的文章《别嘲笑,这就是扭曲的中国媒体利益场》所说,如果陈永洲真的收取了商业贿赂,他行为无疑是错的,但比这个更可悲的是整个中国媒体环境的扭曲,以及在这种扭曲环境下的个人沉沦。今天,钛媒体收到两篇来稿,都来自传统财经媒体人,他们心里都已隐约有了浓浓的不安。

第一篇来自经济观察报记者黄利明,另一篇来自彭博商业周刊中文版记者李晓晔。速读参考黄利明的《财经记者的兔死狐悲(一)损誉罪——媒体职业监督风险陡增》 (链接:https://www.tmtpost.com/73728.html

陈永洲一案最可怖之处在于,开了损害商誉罪名抓记者的先例。

陈永洲一案,短短数日,峰回路转,形势急转直下。陈永洲在央视认罪无异于给公开声援其的报社、媒体圈内人士一记响亮的耳光。真如陈永洲在央视所供述的,是收受了50万元他人钱财进而写作报道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接受商业贿赂,理应被依法查处。一个同行的灰色操作令整个行业成为了众矢之的,微博评论中甚至出现了套用形容贪官腐败的词汇:各个都抓,肯定有冤枉的;隔一个抓,有漏网的。

这种言论其实源于外界对于财经媒体行业的不了解,我在财经媒体圈将近10年,知道行业中确实有人通过赚这种钱发家致富;但是,绝大多数的财经媒体人,坚持在这个行业里的,或多或少都有些新闻理想主义情怀的,都固守着职业的清白和本分。因为,财经记者实在是距离金融机构太近了,每天都是在和这些机构这些大佬打交道,谁还没几个金融机构的朋友,谁还不认识几个赏识你才华的金融圈业界大佬?如果真的那么在意高收入、高薪酬,直接跳槽进金融机构就好了,钱赚的光明正大。

真正敢赚陈永洲赚的这种钱的同行,都是传说中那类要钱不要命的主。这样的人在行业中又能有多少呢?恐怕和其他行业中良莠不齐的程度不相上下,想想每个行业中的那些“莠”就知道这个数量肯定极为有限。但陈永洲一案,却给整个财经媒体行业带来了一个可怖的先例,危害整个行业,影响深远。

长沙警方此次并非以商业贿赂抓捕陈永洲,而是以涉嫌“损害商誉”将陈永洲刑拘,然后将其查个底掉,发现商业贿赂。陈该查处,但是不该以“损害商誉”这种方式查处。“损害商誉”抓记者先例一开,基本上,所有做上市公司调查、财经深度调查的记者没有谁是安全的,这不是说这些记者距离利益近,而是说大家都明白,凡是做批评性报道、舆论监督的,谁能够说自己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刊发,没有损害到企业的商誉呢?评判标准又是什么?股价的起伏?销售的数据吗?报道影响商业信誉的边界在哪里,又如何界定?

这一罪名几乎适用于所有对上市公司的批评性、揭露性报道,基本上都可以用损害商誉罪名先抓记者和举报人,然后再慢慢的找你问题。程序不正义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安全的。职业操守有问题当然可以追究,但前提是程序的公平和正义。否则,即便是正常做舆论监督的财经记者也会噤若寒蝉、心有余悸,不敢做出批判性、揭露性的报道,缺少了媒体应有的有力监督,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害的。

斯伟江律师曾说过,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也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是否损害企业商誉,主要看报道内容是否属实,且警方有无记者犯罪行为的证据,如果企业本身就有问题,只是把它公开出来,而且没有不公开的理由,那就不是侵害商誉。所以警方在做出拘捕举动时,要特别小心,应避免公权力滥用。

但律师与记者一样,都是第三方,都是不掌握实际权力的,这种专业建议或者监督都是软性的。如果掌握权力的人不采纳,即便再有道理、再站得住脚也是毫无意义的。

再说一个题外话,大家还记得实名举报四川长虹财务造假的举报人范德均吗?

据《中国财富》杂志报道,2010年5月21日,四川长虹向绵阳警方报案,要求追究范德均侵犯长虹电器商誉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但到一审时,范德均却并非以损害商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因为另一个罪名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这与长沙警方以损害商誉罪刑拘陈永洲记者一样,先以损害商誉刑事立案,然后再慢慢把你查个底掉。

但不同的是,范德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居然罪名成立,最终被判入狱十年。须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个典型的单位犯罪,范德均并非四川长虹法人代表,居然被追究了个人责任。气愤的范德均辩护律师薛昌在法庭上当庭指出,这是“创造发明”的首例个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

当时我就预言,范德均事件给上市公司打击报复举报人开了一个不好的头。

在陈永洲事件之前还发生了一件事,质疑广汇能源(600256)财务造假的网友天地侠影(真名为汪炜华)也被警察带走了。我对他的下场持悲观态度。不止因为范德均,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接触过、了解到的举报人,下场都极为悲惨。实名举报方正集团李X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的魏亚峰也最终被判了20年,现在湖北省汉西监狱服刑……在中国,在所有被抓的举报人中,还没有听说谁平安出来了。

凡进去了就没有找不出问题的,基本上都是以职务侵占、损害商誉等等罪名被治罪下狱。我想他们也不能说是绝对清白,但是正如评论人士周俊生说的那样:“范德均如果被押上公堂,他的罪名绝不是因为对长虹的举报。但是,如果他不对长虹进行举报,则一定可以避免牢狱之灾。”

在当下之中国,上市公司的能量已如此巨大,如此翻云覆雨。

如果他们的能量中再增加一条,可以动辄对媒体记者动用“损害商誉”这个刑事罪名,后果不堪设想。真心希望监管层能够尽快出台《新闻法》,告别这种行业无序竞争、草莽生存、大家都缺乏保护的时代。否则,在现在这种舆论环境下,财经记者,尤其是上市公司、深度调查记者,唯一能做的自保就是,停止调查,写点平庸的稿件,韬光养晦,等待舆论监督环境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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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2013.10.29 · via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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