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生育配套措施来了,国家卫健委答疑解惑

“短期内,我们是希望释放生育潜能,平缓出生人口下降的趋势。从长期看,关键取决于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是否能够很好地衔接,是不是能够真正落地,这需要我们各地各部门各方面共同努力。”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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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急速出台!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一下简称《决定》)公布。

7月21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学军、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张贞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司长杨文庄介绍《决定》的有关内容。

会上,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三孩生育给予哪些配套政策措施?家庭养育子女成本能否降低?社会抚养费是否还要继续缴纳?开放三孩是等于全面开放生育吗?等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学军现场给予了相应回答。

为何是三孩生育而不是全面放开?

于学军表示,实行三孩生育政策是通盘考虑了中国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考虑了人口发展自身的主要矛盾,考虑了与人口发展密切相关的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以及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考虑了现阶段的公共服务能力等——经过通盘考虑,全面评估,最后作出这样一个决定。

短期内,我们是希望释放生育潜能,平缓出生人口下降的趋势。从长期看,关键取决于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是否能够很好地衔接,是不是能够真正落地,这需要我们各地各部门各方面共同努力”,于学军表示。

于学军介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和长远发展、兼顾多重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与全面两孩政策的有序衔接,是对生育政策的再次完善和优化。

他说,在一个人口总量超过14亿、人口形势错综复杂的发展中国家,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要统筹人口的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多重政策目标。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说,当前我国人口规模压力和结构矛盾交织,今后一个时期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同时,人口高龄少子特征明显,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此外,生育政策对调节群众生育行为的作用进一步弱化,而配套支持措施不完备才是当前的主要矛盾。

“在优生优育、托育服务、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三方面,决定提出40多条支持政策措施。”杨文庄说,此次优化生育政策,更重要的是顺应群众期待、聚焦家庭的实际困难,着力从上述三方面减轻群众后顾之忧。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教授认为,三孩生育政策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家庭的生育数量要求,侧重于为群众生育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同时,配套支持措施则致力于更好地满足家庭的生育需求。

三孩生育配套支持政策

于学军也强调,这次优化生育政策,不是简单地从二孩到三孩的数量调整,还推出了全面配套支持政策,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提出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一揽子支持举措,旨在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以释放生育潜能。

比如,在促进优生优育方面,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相关工程,扩大妇幼健康服务供给;实施母婴安全提升行动计划、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查、早诊疗、早治疗;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

在扩大托育服务方面,制定托育服务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开展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推动城市制定整体解决方案,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等。

在减轻教育负担方面,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严格规范校外培训等。

此外,在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也都将研究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

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目前已经作了初步分工,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方案和实施措施,后续会陆续推出,确保我们优化生育政策能够取得积极的效果”,于学军表示。

 取消社会抚养费,对提高生育有多大作用?

“肯定会有鼓励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有多大,不好评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对此并不是特别乐观。

《决定》在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社会抚养费简单理解为我们口中常说的“超生罚款”。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成为一种需要纠治的“违法”行为,“超生罚款”相伴而生。

后期随着法律的完善,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从法律性质来讲是行政性收费,而不是行政罚款。”支振锋表示,在国家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之后,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明确了,征收的标准、方式方法都更加规范。

从超生罚款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支振锋认为,虽然叫法不一样,法律性质也在变化,但是实际上都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影响公民的生育意愿。

在支振锋看来,现在取消社会抚养费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支振锋参加过对地方生育情况的调研。在他看来,原来的生育政策取得很大的成效,计划生育外的情况在很多省份都呈现出减少的趋势。

支振锋表示,随着单独二孩、全面二孩等优化生育政策出台后,更加友好、更加包容的生育政策下人们的生育意愿并未有很大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也越来越少。“在某种意义上来讲,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合时宜了,成本高但收益不大。”

(钛媒体APP编辑郭虹妘综合自21世纪经济报道、澎湃新闻、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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