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今年首罚来了:两人操控股价亏了3亿多,分别被罚2百万左右

证监会决定,对涉案二人熊模昌和吴国荣分别处以205万元和185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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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开出了2021年首张罚单。

据证监会官网,证监会2021年1号行政处罚和2021年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熊模昌、吴国荣因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平股份,300074)股票价格,利用196个账户亏损约3.24亿元,熊模昌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吴国荣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

证监会还决定,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196个账户操纵股价,还巨亏3.24亿

这份行政处罚书还原了熊模昌、吴国荣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的全过程。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模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模昌通过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吴国荣通过周某珍、李某等人帮助寻找并确定配资账户后,经李某莉、李某、汤某仁等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

操纵期间,吴国荣控制的配资账户存在多次小单多笔拉抬股价行为,账户组多次出现申买价格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情形,拉抬股价意图明显。

熊模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模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进行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国荣、熊模昌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

以操纵期间股票价格变动情况来看,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期间最高价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这也使得二人在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32372.33万元。

持股达30%,却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据处罚书所述,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华平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涉案期间,熊模昌持有9.78%“华平股份”,其与一致行动人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大量买入“华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20.39%,与熊模昌共同持有的股份达到30%,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在2018年2月6日后仍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构成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的违法行为。

通过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华平股份”

经证监会调查,熊模昌系华平股份原始股东,截至2015年年底熊模昌持股6,683.32万股,占比12.66%,系华平股份第二大股东。

2016年5月、6月,熊模昌将其个人证券账户交给上海迎水卢某文开展打新股业务使用。由于打新股业务按账户进行核算,尽管熊模昌证券账户市值较高,但也仅能获得一份打新资格。为了赚取更大的收益,卢某文帮助熊模昌设计一个减持方案,即分别成立勤远韶昌1号私募投资基金、勤远韶昌2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涌津涌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涌津涌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熊模昌个人证券账户内的持有的2.563%的“华平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至上述四只产品中,再使用熊模昌及上述四只产品共计五个账户进行打新业务。

上述四只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卢某文进行操作管理。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华平股份收到熊模昌权益变动通知后,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和2016年11月16日对熊模昌减持情况予以公告。

依据上述各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对熊模昌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

(钛媒体APP编辑芦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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