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调查结果公布:不构成性侵,但被驱逐出境丨钛快讯

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同时,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鲍毓明

钛媒体快讯 | 9月17日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同时,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通报,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

调查发现,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的控告人韩某某,女,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则要追溯到1997年。

经查明,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历史档案、询问亲属、同学,得知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经深入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因寻求改善生活条件,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

自2015年10月,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在一起,并同居且发生了两性关系。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采用暴力、胁迫等违背已成年韩某某意志的手段,性侵韩某某的情况。

故现有证据无法构成性侵犯罪。

不过,结合本案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鲍某某此举严重违反了社会伦理道德;调查中还发现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下图为调查情况全文:

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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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是无论是否违反未成年人意愿都算强奸的吗?

    回复 2020.09.18 · via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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