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起,受美国政府邀请,我访问美国,行程主要目的是了解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访问的第三个城市是中部的圣路易斯市。2013年3月26日,生物科技领域中最引人关注的诉讼案,孟山都公司和杜邦公司就双方间的专利侵权和反垄断诉讼案达成了和解,巧的是,在和解协议公布后的第二天,也就是3月28日,笔者拜访了圣路易斯市的孟山都公司法务部,了解了一些案件情况。
次日,笔者又拜访了圣路易斯市的密苏里州东区联邦法院,和此案的审判法官也进行了一些交流。因为该诉讼的生物科技领域的影响力不亚于IT领域中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的诉讼,因此,笔者结合自己查阅到的相关资料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案。本文标题只涉及文章部分内容,并非专业论文,请读者注意。
在与孟山都公司法务部的会谈中,该公司的高管提到,我们有一个竞争对手曾侵犯了我们的知识产权,后来经过诉讼和我们和解了,他们将每年向我们支付专利使用费,我们也会允许他们使用我们的基因。
笔者询问:您指的公司是不是杜邦,能不能介绍一下该案的情况。可能因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原因,该高管只是简略介绍了案情:我们的研发的专利基因非常优秀,杜邦公司取得了我们的授权生产种子,但是,他们超越了授权范围使用我们的基因,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我们起诉了他们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后,他们同意和我们和解,他们将在14年里向我们支付17.5亿美元的授权费用,我们也同意他们使用我们的专利。
根据笔者查阅的资料:杜邦公司旗下的先锋种子公司曾在2002年与孟山都公司达成专利许可协议,孟山都授予杜邦在其先锋种子生产中使用 Roundup Ready基因的专利许可,但是当时杜邦曾经承诺不会将孟山都的专利基因与其他类型的基因叠加(stack)使用。随后,孟山都公司发现杜邦研发的转基因大豆中将孟山都的专利基因和其他基因叠加在一起使用,遂起诉至法院。
而杜邦的抗辩理由是:杜邦研发的转基因大豆虽然含有孟山都的专利基因,但它明显是一种性能更为优良的产品,孟山都无权以自己的垄断技术阻碍创新,因此,其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孟山都公司使用垄断地位(monopoly power)扼杀创新。
但2012年8月1日,密苏里州东区联邦法院的陪审团做出判决:杜邦公司蓄意侵权孟山都公司的专利,应当赔偿10亿美元。该法院原计划于今年10月审理杜邦诉孟山都垄断案。但由于双方和解,该诉讼将不再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判决的赔偿也不会再进行执行。根据杜邦公司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披露的信息,和解协议的内容包括,杜邦将在2023前总共向孟山都公司支付17.5亿美元的专利授权费用,2014 到 2015年支付3.26亿美元,后两年支付4.56亿美元,2018年至2023按年支付,总共金额不少于9.50亿美元。
有意思的是,虽然双方和解金额的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检索到,但我们在访问该案的主审法院密苏里州东区联邦法院时,主审法官却告知我们,他也是看当地报纸才知道的消息,他对杜邦和孟山都双方和解的细节并不了解。
这和国内不同,国内公司多数情况下会把和解协议交法院备案,当事人一般认为在法院主持下的和解更具效力,如果对方反悔,法院也可以为自己主持公道。该法官待人亲切和蔼,还向我们同行的一位访问者赠送了他的领带。在随后的访问中,当我们告知和我们会谈的律师,我们曾和孟山都和杜邦专利侵权案的法官面谈案情时,律师非常羡慕我们,表示:我作为美国律师都没有机会和如此受尊崇的法官交流,如果我能加入你们访问团就好了!
法官还向我们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案的审理一共持续了17天时间,每天早上8:30分就开始审理,但审理结束后,陪审团商量了45分钟就决定了如何判决。法官本人为了审理此案,也学习DNA、基因序列、生物化学等方面的知识,法官说,如果不懂这些,根本没有办法审理本案。
在向法官提问的环节,笔者提了一个问题:本案和苹果诉三星的专利侵权案都为全世界关注,两个案件的共同点是,都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如果孟山都和杜邦的案件不在孟山都所在地的圣路易斯市,而是由异地法院审理,判决赔偿的金额会不会不同?(该问题实际和本案是不是存在地方保护有关)
法官的答复是:很多人问过我这个问题,实际上,很多美国公司在诉讼时也有这方面的顾虑(看来不止我们中国人担心地方保护主义),但我们的陪审团制度可以平衡不同地区诉讼时可能遇到的差异。作为本案的法官,我很有信心,我们的陪审员没有低于偏见。就案件本身而言,本案的证据非常清楚,案情显而易见,任何地方审理的结果都会相似。
同行访问者询问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般案件,应该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何本案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法官的答复是:双方的合约中有管辖条款,此类案件即便在其他地方法院起诉,也会被移送到这里。法官补充道:德州东区法院,审判专利案件非常快,很多专利合同就会约定在那里管辖。但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就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管辖。
最后,上述行程的记录都是亲身经历,我整理笔记时发现很多内容也不够全也不够准确,出于分享的考虑才发到网上,因此欢迎大家指正。由于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看重,因此,除非获得对方同意,我不能把会谈中遇到的对方的姓名及工作发到网上,也请大家见谅。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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