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注:3月30号晚间,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获得国务院同意。
《意见》指出,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意见》中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在试点方式方面,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本《意见》中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意见》要求,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根据《意见》中对已上市大型红筹企业需满足2000亿元市值这一硬性规定,截至目前,在美上市的中概股互联网企业有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网易,这四家企业符合这一要求,而在香港上市的科技企业中,只有腾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3家企业符合该要求。
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此次国务院同意开展CDR试点意义重大:一有利于激活大约5000亿美元左右的独角兽市场,为中国市场带来巨大增长潜力;二是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一些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企业,将借力CDR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三是符合新时代下“国家战略”和“发展新经济”的新要求,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关键。未来,有利于吸引更多更优质的外国企业来中国资本市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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