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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赔601万,58同城“恶意抄袭‘案翻盘有戏吗?

让创业者或中小企业看到希望,坚定创新必被保护、侵权必付代价的信念。

上市前,卷入股东股权纠纷,上市后,业务模式被指抄袭。

发生在58同城身上的这些事儿,并非个例而是很多互联网企业的共性问题。

日前,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韩华公司)诉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58同城)不正当竞争一案,因58同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审理。

韩华公司诉称,58同城通过抄袭、裁剪、祛除等方式和手段将“奋斗在韩国”网站中的内容,发布在“58同城”网站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58同城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具有不正当性,对韩华公司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五八公司在“58同城”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韩华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及合理开支共计601万元。

上市前夕:58同城陷入股东股权纠纷

2005年姚劲波创办58同城时,刘宣付与程汉东合开的商机在线公司对58同城进行了投资,现金投资25万元占股25%。

2013年,刘宣付将商机在线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程汉东、商机在线公司以及58同城CEO姚劲波诉至湖北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程汉东擅自将商机在线所持有的17.5%的58同城股权转让给姚劲波的行为无效。

2015年,商机在线公司将58同城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商机在线公司是58同城的股东,持有58同城17.5%的股权,并要求58同城将登记在姚劲波名下的17.5%股权变更登记至商机在线公司名下。

201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股权代持协议书》(2009年版本)对于商机在线公司不再持有58同城公司股权的意思表示清晰,商机在线公司其后无偿将58同城7.5%的股权转让给姚劲波的行为亦可佐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溯整个纠纷过程,姚劲波仅靠转让28.com域名,不仅夺回了58同城25%的股权,还获得了15万元现金收入以及中网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

而商机在线公司不论是自己未仔细看协议条款,抑或其他原因,最终给公司和自己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搞丢了价值10亿美元的利益,可谓教训深刻。

当然,三位昔日好友刘宣付、程汉东和姚劲波,经由此番股权争议和利益纠纷,恐怕已很难恢复到过去了。

业务抄袭:58同城一审被判需赔601万

创立于2006年“奋斗在韩国”网站,主要面向用户提供包括租房、住房、留学、旅游、招聘、韩语学习等分类综合信息。

随后,“奋斗在韩国”网站经营者韩华公司发现“58同城韩国站”对其网站内容或服务进行了大规模的的抄袭或抓取,于是,韩华公司将58同城诉至法院。

韩华公司诉称,58同城通过抄袭、裁剪、祛除等方式和手段将“奋斗在韩国”站中的内容,发布在“58同城”网站中,使对韩华公司有需求的客户可以不使用“奋斗在韩国”,直接在“58同城韩国站”即可得到“奋斗在韩国”的信息,导致“奋斗在韩国”访问量减少,减弱了网站与用户的粘性。

韩华公司表示,58同城抄袭数量巨大,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韩华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韩华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决58同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58同城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具有不正当性,对韩华公司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58同城在“58同城”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韩华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及合理开支共计601万元。

 对此,58同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在侵权主体认定、具体侵权行为、实际损害等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韩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在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类似58同城可能恶意抄袭或抓取他人网站信息或内容的做法,需要予以严厉打击“正本清源”,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虽然从体量上来看,“奋斗在韩国”网站与58同城在用户规模、访问量以及品牌影响力等不在同一水平,但是,从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来看,如果58同城确实构成对“奋斗在韩国”网站的内容抄袭或抓取,那么,就应该通过高额判赔给这些“巨头”们划出红线,让创业者或中小企业看到希望,坚定创新必被保护、侵权必付代价的信念。

唯有如此,才能促进整个互联网行业走上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本文系作者 李俊慧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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