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被这家公司起诉并索赔1元,是反垄断还是碰瓷?

苹果终于在国内卷入垄断诉讼。只不过,这场诉讼到底算是一种“碰瓷式”营销,还是对苹果商业模式的拷问,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苹果终于在国内卷入垄断诉讼。只不过,这场诉讼到底算是一种“碰瓷式”营销,还是对苹果商业模式的拷问,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日前,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胜公司”)将苹果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苹果公司在国内立即停止实施MFi认证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1元;3)合理开支4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作为国内首例诉诸法院的苹果公司涉嫌市场垄断的案件或纠纷,该案件的开庭审理及最终判决,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不过,需要警惕的是,也要避免一些公司“以起诉为名、变相搭便车”的不当营销或品牌借势行为。

“代工”或“委托加工”是苹果商业模式的核心

不论是iPhone,还是iPad,苹果公司旗下的产品都不是自己直接生产、制造的。因为“代工”或“委托加工”是苹果公司的商业模式核心。

公开资料显示,苹果在全球有七百多家供应商,遍布世界各地,其中,来自中国国内的供应商有346家,位列全球第一。

苹果公司全球数百家的供应商,为苹果公司的产品提供了配件、部件的生产、制造及组装加工服务。这种模式的关键就在于核心的技术或设计掌握在苹果公司手中,其代工厂商只是按照其要求完成相应组件、部件的生产、制造。

比如,正在为专利许可费,与苹果公司打的不可开交的高通,其只是苹果公司手机产品的芯片组件或配件的供应商之一。不过,由于高通手中掌握了大量专利,因此,虽然在芯片环节的组件或配件采购层面,高通受制于苹果公司,但是,在通信技术专利许可方面,苹果又无法直接绕过高通。

但是,并非所有的苹果公司产品供应商或代工厂商能有高通这种的话语权,比如,2017年4月,英国公司MIG(全称为Imagination Technologies Group PLC)股价跌幅一度达到70%,市值蒸发超5亿英镑(约合人民币43亿元)。

而引起暴跌的原因在于:作为苹果公司的GPU领域的供应商,未来两年内,苹果公司将不使用该公司的技术,而是会自行研发图形处理芯片(GPU),并将终止支付专利费。

苹果公司的MFi认证,是垄断还是正品保证?

所谓MFi认证(“MFi”系“Made for iPod”,“Made for iPhone”,and “Made for iPad”缩写,是指分别为连接iPod、iPhone和iPad而特别设计的电子配件),是苹果公司自2011年起对主要产品的配件厂商实施的授权管理机制。

如果没有MFi授权认证,一旦被告主要产品操作系统升级,连接产品及配件组件之间的密码也会升级,如果相关配件未经MFi认证将可能无法使用。

按照该描述,这应该是苹果公司杜绝或防范恶意侵权配件产品的技术措施或手段。通过该手段能确保用户购买到的是得到苹果授权的配件,进而避免用户购买到“山寨”或仿冒配件产品。

对此,品胜公司认为,经过“MFI”认证与未经“MFI”认证的配件,在功能上并无差异,苹果公司设置“MFI”认证用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并通过拒绝为使用了非MFi认证配件的消费者提供保修服务等方式,排除、限制了非MFi认证厂商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诚如前述,苹果公司产品的组件、配件都是“代工”或“委托加工”模式,虽然,实际生产、制造由其特定供应商执行,但是,相应的品牌授权或专利许可主体都是苹果公司。

简单说,未获得苹果公司品牌授权或专利许可的厂商,生产、制造苹果公司产品配件、组件,可能都涉嫌侵权行为。

“碰瓷式”营销不可取,拷问苹果公司模式值得关注

品胜公司在起诉状称,“原告自被告非法设置MFi认证制度后,多次向被告申请MFi认证,但原告作为国内领先的移动终端配件生产厂商,却始终未获得认证”。这相当于是说,品胜公司是因为未能入选苹果公司配件或组件供应商计划,进而引发了本次诉讼。那么,对于苹果公司的供应商选择,到底是供应商说了算?还是由苹果公司说了算?

作为一家商业公司,而非政府机构,苹果公司选择与谁合作,或不与谁合作,应该由其自己决定。

此外,品胜公司诉称,在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获得苹果公司MFi认证后,必须按照苹果公司的要求从指定经营者处购买芯片等生产组件,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在芯片等组件的提供商和价格方面没有选择权利。

从苹果公司的角度看,全球七百多家供应商为其产品提供各种组件、部件的生产、制造,只有产品中的各个部件、组件都来自于其供应商,才符合其现有的代工模式。

因此,在组件、部件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最终都是为了履行其与苹果公司的合作协议或供应协议,这能否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值得探讨的。

不过,不管怎样,能有一家厂商站出来,对苹果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拷问,并发起诉讼,对于厘清苹果公司的代工商业模式和可能的垄断行为,都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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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来越常见了

    回复 2017.08.30 · via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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