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日前的一则新闻报道称:俏江南的老板张兰因为一则法律纠纷而被发现已经变更国籍,移民国外。事后,人们知道张兰的俏江南A股上市遇挫,为了规避“十号文”、转到海外上市,曾表明绝对不移民的张兰也悄悄更换了国籍。本期创业者法律课堂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十号文”。
什么是“十号文”?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工商管理局、证监会以及外管局六个部委反复博弈后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第十号文),简称“十号文”;2009年6月22日商务部颁布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订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由于未对涉及境外上市的部分进行修改,业内仍沿用“十号文”的称谓。 “十号文”明确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主管部门和申请程序。
“十号文”为什么会成为企业境外上市的障碍?
通常,一家公司采用红筹方式境外上市基本上会涉及如下几个程序:(1)国内股东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2)境外离岸公司通过并购或换股的方式收购国内公司;(3)重组完成后,以境外离岸公司为上市主体申请上市。
“十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换言之,国内股东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收购国内公司的重组过程需要报商务部审批,而至今,通过该途径取得商务部批准的可能性极低。
“十号文”第四章规定了换股程序,即国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境外公司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将境内公司权益置入境外。虽然“十号文”规定了相关程序,然而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则史无前例。
“十号文”第40条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监会也对此列出了详细的申请程序,然而该程序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启动过。
因而“十号文”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境外上市的难度,甚至可以说是堵死了关联并购、换股并购等主要海外上市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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