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诺基亚与苹果的专利纷争,谈谈“专利恶霸”是怎样练成的(下)

不管是反击专利权人主张,还是主动挑战专利权人,苹果采取的手段大都非常激烈,甚至是疯狂的,苹果这样的反常举措让业内人士觉得莫名惊诧。

钛媒体注:本文是从诺基亚与苹果的专利纷争,谈谈“专利恶霸”是怎样练成的(下),接着()两篇的讨论,下篇依然以诺基亚与苹果公司的专利纷争为例,探讨专利恶霸的成因以及对整个行业造成的影响。

一、中国会成为专利世界大战的主战场吗?

如前所述,苹果几乎向所有手机通讯领域标准专利权人的诉求说“不”。不管是反击专利权人主张,还是主动挑战专利权人,苹果采取的手段大都非常激烈,甚至是疯狂的,苹果这样的反常举措让业内人士觉得莫名惊诧。苹果表现出的攻击性和侵略性让人非常担忧。

苹果向相关专利权人发起的强烈反击或主动攻击早已形成套路,具体套路是“一回避、二拖延、三诉讼、四反垄断”,即首先不主动接触专利权人;若是被专利权人找上门来的话就假意谈判实则以各种理由拖延谈判;而在被起诉后通常会祭出全套大招,即不管是否占着理都会穷尽所有行政或司法手段,不仅仅是提起专利无效请求程序、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者请求法院裁定专利许可费率和价格这类常规手段;苹果利用行政机关、司法系统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进行反垄断攻击也已是标准动作。

比如:从苹果在中国、美国、韩国和英国等国向高通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可以看出,财大气粗的苹果擅长对专利权人进行全球范围的系统性攻击。

中国是制造大国,同时具有巨大的市场,目前国内标准专利和反垄断执法等方面尚处于摸索阶段,所以笔者预测中国将成为以苹果为首的专利恶霸与专利权人进行激烈鏖战的主战场。

近年来,苹果公司在专利纷争中的状态近乎疯狂,可以说是摆出了“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的架势。在中国这一主战场,除了高通或诺基亚等标准必要专利大户,苹果要对付的目标显然还包括其他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那么,中国的技术创新公司及其掌握标准必要专利企业会不会也被列入苹果的打击范围呢?

苹果与天下专利权人为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谋求最高利润回报和实现自身利益绝对的最大化。为了一己私利,苹果不惜让技术市场变成一片焦土。

苹果公司在中国真能造成这样的严重后果吗?笔者是不是耸人听闻了?

在分析苹果公司时,应该考虑苹果具有的超强体量,其是前所未有的经济恐龙等非常规因素,我们必须对苹果加以警惕。

二、专利恶霸的可怕之处

专利恶霸真正可怕之处在于其拥有影响知识产权制度走向的“塑造”能力和实力。

首先,苹果作为专利恶霸联合体的核心成员,在联合体的长期运作下,很多国家的专利保护公共政策、法律体系和司法审判等方面都受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比如,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被结构性削弱,专利权人的有关诉讼权利被系统性遏制等。

苹果对待专利权人一贯态度是恃强凌弱,惯用战术是与专利权人进行消耗战和持久战。许多实力相对弱小的权利人难以承受遥遥无期的讼累负担,或知难而退或忍气吞声慢慢地被消耗着。

其次,苹果利用自有的产品专利四处攻城掠地,巧取豪夺,毫不留情地打压如三星等直接竞争对手。

最后,苹果以苦主身份,似乎已取得了多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支持,所以可以屡屡成功动用反垄断法打压标准专利权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方面苹果控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苹果却在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力量,残酷压榨上游供应商、标准专利技术供给者,扰乱技术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损害创新环境,危害产业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一言以蔽之,专利恶霸们的行径,已经对全球科技创新活动构成了实质性的挑战。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对专利恶霸危害性要有清醒的认识。

三、专利恶霸的中国行动元年会带来怎样的边际效益?

笔者预测,2017年是专利恶霸试图在中国横行的元年,一场影响深远的专利大战即将在中国拉开帷幕。

这一事件在对现有专利制度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将一定程度上倒逼专利领域研究和实践的发展,中国在标准专利、反垄断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将迅速从初阶活动进入到高阶。

在垄断与反垄断、“流氓”与“恶霸”、专利劫持与反向劫持、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是否必然阻却禁令、许可费堆叠是否真实存在等重要问题上,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部门或将亲历这一重大实践。

原来在新闻报道和网络信息中道听途说的,或只是学术研究和念想中出现的专利恶霸等概念,会突然如此真实地出现在中国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们的身边…… 

专利恶霸是否只是传说?它的真面目是什么?笔者相信,专利恶霸的所作所为会随着反垄断行政执法及其诉讼、专利诉讼的调查、证据交换、双方辩论和法庭调查等被充分地揭示。

全球反垄断执法官员和法官们也将因此可以更全面、深入地掌握产业市场更生动的信息。在国内,专利恶霸是什么以及有什么表现,该如何规制?相信行政执法官员和法官会做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公正裁决,世人也将知晓答案。

标准专利活动双向规制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守夜者们,将迎接一场全新的重要挑战和经历一场重大的洗礼和考验。这个过程,也许是非、曲折都没那么重要,最重要的是有助于政府行政执法官员和法官树立符合我国科技创新战略的价值判断和路径选择,那些舶来二手的、甚至被人为蓄意污染的、刻意扭曲价值观将在这个过程中得以揭示。

四、对待专利恶霸的基本态度和立场

郑成思老先生在论述规制权利滥用与专利保护的关系时,曾经特别警示:我们要特别警惕某些人故意混淆自身的一己私利与公共利益的界限,大肆侵权他人知识产权后,还扯起’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幌子,来掩盖自己食人而肥、不劳而获的非法行径[1]”。

中国应对专利恶霸的核心问题在于:是继续沿用专利弱保护政策?还是要加强专利权保护?

虽然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GDP排名仅次于美国,具有巨大的国内消费市场,并且还是世界级的制造大国,多年专利申请量稳居世界首位等优势;但是我国尚存在制造业大而不强、大多数工业产品附加值不高、产业结构有待升级,专利多而不精、重大原创技术和重要发明不多、自主的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极少、专利技术转化困难、技术创新利益难实现等现实问题。

因此,我国专利制度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大力加强专利保护力度、激励技术创新和实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恶霸四处兜售和传播的限制专利权人权利、削弱专利价值等理论,我们绝不能邯郸学步、东施效颦地加以适用。否则,中国就有可能还没开始真正保护创新,就先陷入限制专利权人权利和抑制创新的泥潭中去了,这样违背事物客观规律和逾越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五、专利恶霸的规制建议与政策思考

1、加强专利保护

由于历史的原因,多年以来,中国总体上实行的是专利弱保护政策。有些人认为目前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高科技企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实行专利弱保护,以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率地引进、吸取和消化更多的创新技术和知识等。

那么专利弱保护究竟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呢?笔者认为,弊大于利。

1)加强专利保护,会损害国内产业的整体利益吗?

有观点认为:在中国保持较低的专利保护水平,有利于保护国内产业,有利于规制专利权滥用,有利于防止拥有先进技术和占据标准必要专利优势的国外企业欺凌国内企业。实际上,该些说法都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缺乏实证支撑

到目前为止,业界难以找出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比如滥用诉权、收取过多专利许可费或赔偿金)造成相关企业倒闭或破产的现实案例。实际上,手机等电子产品处于不断地更新换代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状态,其产品价格始终处于持续下降的趋势,根本看不到因为交纳专利许可费而导致产品价格大幅升高的现象。

不影响基本面

未来可能爆发的专利大战对中国产业和广大中小企业的影响比较有限。在未来5年之内,中国有可能成为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世界大战的主战场,其中大部分诉讼可能发生在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外企与在中国销售/制造产品的其他外企之间(比如:苹果诉高通案、苹果诉诺基亚案)。

国内企业虽然难免会有所波及,但一般不会成为被攻击的重点目标。考虑到非主场等不可控因素,客观上,在中国地界上,国外企业会对中国企业有所顾忌,通常不会主动出击。

在国内被国外公司起诉的国内企业往往是大型公司,这些国内大公司一般有较多的海外业务,拥有比较完善的专业团队、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较强的反制能力,他们有应对诉讼的能力。

国内市场不会成为中国企业的滑铁卢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只是为国外公司代工,主要技术都来源于国外公司。

以苹果的硬件供应链为例,核心技术含量高的关键芯片设计和制造供应、技术密集型的核心零部件生产和供应都由国外的厂商占据着,并获得产业链中绝大部分利润。

而切入苹果产业链的中国供应商大多是劳动力密集的制造业,处于产业链弱势地位。因此,国外专利权人找没多少油水的国内代工企业下手是得不偿失的,不如在海外直接起诉相关国外企业。

根据以往相关诉讼情况,国外公司起诉中国企业专利侵权时,一般会选择在他国进行。

比如:在印度,爱立信诉小米,杜比诉OPPO、VIVO等。国外NPE也不太愿意在中国的地面上找中国企业的麻烦。

比如:无线未来科技公司(一家美国NPE公司)在南京起诉日本的索尼公司。

这与国外大公司的专利诉讼行动一般都是全球部署和统一行动等因素有关,国外公司在中国起诉国内企业不占主场优势,一旦失败,可能会对该公司在其他国家进行的系列行动产生消极影响。

2)加强专利保护的措施和司法政策

在国内专利弱保护的现状之下,如果再进行限制专利人权利和削弱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等活动,必然会让国内真正进行基础技术创新的机构和掌握标准必要专利核心技术的企业更加难以生存和发展。

在今天的新常态下,专利司法审判需要树立规制意识,适用统一的审判标准和公共政策,真正做到公正、公平。作为一个企业,不管外企也罢,中国企业也罢,市场上有那些规制是不能违反的,违反者就得承担责任,这是司法审判应该标明的,在案件里应该公开说出来的[2]。

我们需要通过司法审判建立起统一标准的规则体系,中国法院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保护技术创新,应该统一标准地保护所有专利权人的权益。

我们要建立有利于保护和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正常的、可预期制度环境。司法系统应该充分发挥出对专利价值的认定和保护作用。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应该通过提升侵权损害赔偿、增加许可费率、实施诉讼禁令、排除举证妨碍、加大执行力度等举措,确实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那些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产业模式和应该被惩罚的侵权企业,不应该得到倾向性的保护和照顾。

综上所述,出于各种顾虑和考虑,任何降低中国专利保护水准的建议和做法都是得不偿失的,并不会因此给中国产业和科技创新带来好处,而只会产生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和深远危害。

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落后的技术和产业,而遏制技术创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和实现创新价值,建立优胜劣汰地市场竞争环境,尊重事物发展规律,才是中国企业技术进步的王道,我们应该相信中国企业和科学家的自主创新能力。

2、避免反垄断法变成打压专利权人的“大杀器”

目前,国内学界和业界对反垄断法的功能和作用可能产生了一些误解,有些人错误认为反垄断法是标准专利实施方对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神兵利器”,国外可能也会产生我国反垄断法主要是用来保护国内企业利益的错误解读和认识。

在相关案例中,有的企业确实滥用了其在相关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方面的垄断优势地位,对国内产业造成了较严重的不利影响,国家反垄断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妥。但在国内适用反垄断法时需要格外小心和谨慎,应该避免出现扭曲专利制度、破坏技术创新环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情况。

所有围绕专利活动的从业者们,都不应忘记专利制度最基本和最原始的宗旨就是激励和保护创新。

而保护创新和防止专利权滥用不应该简单的视为一个硬币的两面,期望两者之间寻求某种平衡的策略是危险和不可取的!二者是保护创新的不同阶段,首先要充分加强专利保护,然后才考虑如何有效防止专利保护被滥用,这是美国专利保护制度变迁的实践,也是历史发展普遍规律。

换句话说,只有专利保护制度强悍到一定程度才有被滥用的价值和可能性、才需要开始考虑如何防范。比如本来就是把连菜都切不了的钝刀,我们不去考虑如何把钝刀磨利,却在日日担心钝刃是否会误伤人畜,岂不是很可笑?

究其根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所以,评价反垄断案件的最重要指标和原则就是该判决是否有利于保护和鼓励产业的整体创新。

1)在保护国内企业方面

国内企业的利益是复杂多变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利益甚至是矛盾对立的。在不同的语境和参照系中,同一家国内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诉求和表现。

以国内某家著名的公司为例,该公司已经逐渐出现苹果那样的分裂“人格”和矛盾诉求。比如在国内面对国外公司等强敌时,处于防御态势的该公司提出反垄断控告,主张应该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在面对国内企业时,该公司一方面积极呼吁政府应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与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另一国外企业暗通款曲,以获得较同业更低的标准专利价格,表象上看属于在商言商,实则有没有扭曲标准专利的公平原则呢?

2)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专利权人方面

目前,大部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问题的讨论都是单向的,几乎都是站在标准专利实施方的立场,探讨FRAND原则对反标准必要专利“劫持”和解决标准专利使用费堆叠的作用、FRAND原则对禁令的影响、FRAND许可使用费率的计算、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可以作用于FRAND的空间等问题。

然而,物极必反,矫枉过正。在过分强调FRAND原则矫正标准必要专利权对专利实施方的专利“劫持”等不利后果的作用下,事情正向另一个方向转化:事实上已经或者正在形成标准专利实施方利用FRAND原则反过来“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3]。主要表现在:

首先,以FRAND原则为借口,在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恶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谈判时间,短的谈个三五年,长的则遥遥无期。

其次,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告知其许可给其他所有被许可人许可费率,因而致使其无法判断标准专利权人是否违背FRAND原则为由,主动向法院起诉,控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以达到支付最少许可使用费率的目的[4]。

所谓的标准必要专利人的“劫持”行为容易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攫取过高的许可使用费率的理论推测,在现实中难以找到实际证据加以证明。

而标准专利实施方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难以获得与其专利市场价值相适应的许可使用费率,此类行为在专利恶霸那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在我国长期实行的专利弱保护的背景之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际享有的合法权利非常有限,很少会真的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形。

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对通讯产业至关重要,标准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和标准化、标准专利商业化推广等方面投入了巨额成本,标准专利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实现。

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和权利应该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而不是动辄对其进行削弱、遏制和打压。

专利恶霸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人反向劫持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警惕。国家近期正在开展的《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制定工作,至少在笔者看到的版本中,没有考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方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这一重大问题,这不得不说是种缺憾。

中国反垄断管理机构和法院应该心无旁骛地坚持统一的裁判标准,以防出现裁判标准不一或价值取向矛盾的案例。矛盾裁决的后遗症是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这对法律的价值观导向和规范性指导具有重大破坏力,有可能会扰乱整个社会的法律保护环境和规则秩序;还可能破坏技术创新者对中国专利保护的预期和信心,进而影响创新投入和技术进步等。

在依法治国的情况下,就要以法律的思维来保护企业,不管是谁都不能触红线,触碰红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5] 。

3、防止产品公司欺凌技术创新主体

1)在保护高校、中小型创新公司方面

从技术创新的层次和创新成果的价值来看,高校、科研院所或中小型技术创新公司的作用和贡献明显优于大多数产品公司。根据科技创新的一般客观规律,大多数重要技术、基础学术理论、重要科技突破、重大科学发现等都产生于高校、科研院所或中小型技术研发企业,这些机构才是核心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基础技术和重要发明技术的发源地。

诸如苹果这样的产品公司,主要是完成上述重要技术产品层面的工程设计、工业实现和产业应用等工作,产品公司更加专于产品生产制造、产品外形设计和应用层面上的创新。

一般情况下,产品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远远超过技术创新公司。产品公司具有更为雄厚的平台集成、功能模块优化和整机制造能力,还拥有更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号召力,因此产品公司一般要比高校、科研院所或中小型技术创新公司更有优势和控制力。

以专利恶霸为例,专利恶霸们分裂的“人格”和双重标准影响了美国一系列的立法和司法判决,其结果是不但限制了真正的patent troll滥用诉权和某些标准必要专利大户滥用垄断地位,而且还造成高校、科研机构或中小企业难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专利权,遏制了技术发展与创新。如果长此以往,专利权是否会沦为专利恶霸和大财阀的禁脔?

专利恶霸和大财阀们可以摧毁那些试图凭借创新取得市场占有率的创业者,并令那些创业者及其投资人血本无归,让中小创新企业生存举步维艰,这种威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在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方面

随着我国在经济、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内创新性企业蓬勃发展,孕育出一批高成长、核心技术的创新驱动型中国企业,是大势所趋的,我们更要相信中国企业的坚忍不拔和学习能力,关键是我们是不是让走正道的企业能获得更大利益?是不是让偷鸡摸狗者无立锥之地?

在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下,我国创新企业面临的窘境要比美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NPE更为恶劣和严峻。目前,在国内真正从事研发和创新的企业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奖励和回报。

比如:标准必要专利的存在让零组件及产品开发工具包变得很便宜,因为节省了研发及大量测试作业的费用,所以厂商可以用很低的投资成本进入新的市场。但有一些厂商,自己既不研发,又不愿付专利许可费,就直接拿开发工具包来侵权盗用。这些厂商明目张胆的等着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其提出诉讼。很不幸的是,竞争法不止倾向废除专利持有人使用禁制令来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也剥夺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平等沟通的权利 [6]。

由于节省了大量研发资金和专利许可费支出,那些坐享其成的厂商能够以不合理低价出售同类产品,还可以投入更多资金进行广告宣传和扩大营销渠道,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导致真正从事研发和创新的企业很难取得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无法形成创新体系的良性循环机制。

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国内大型产品公司有可能也会像专利恶霸那样,在坐享他人创新成果之余,利用各种手段来打压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削弱标准必要专利价值等。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保护和实现高校、科研院所或中小微创新型企业的专利权,其实就是在保护中国最重要的自主创新源泉。

结语

近年来,笔者对通讯领域的一些重大专利诉讼和的重要事件进行了跟踪研究,在分析各种现象和问题时,笔者经常陷入困惑和矛盾之中。

比如:在《高通王朝的没落》和《魅族-最后的武士?》等拙文中,笔者支持国内企业对抗高通,但是最终魅族等公司还是与高通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笔者意识到尊重和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权利其实同样重要;在《高智之智与反制》和《高智诉联想的缺陷与反击策略》等文章中,笔者对全球最大NPE-高智公司的诉讼运作方式和应对策略进行了分析,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发现NPE其实并不是魔鬼,我们不能因为有碰瓷者,而因噎废食地否定NPE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必要性。

身边已发生和正在发生的标准专利活动的林林总总,让笔者在2017年的春节期间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反思,因而形成了本文这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

在不同的角度和参照系中,我们很容易被事物多变的表象、复杂的内在关系所迷惑和干扰,因而产生各种矛盾认识或迷思。正所谓“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是否还有唯一可确定的参照物或标准?有!我们对专利问题的任何讨论、思考和行动都应该回归到问题的原点,那就是保护、激励技术创新。这才是王道,才是在黑暗中为我们指引正确方向的灯塔。

我们要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市场环境,要建立以激励和奖励技术创新为导向的产业生态系统,要使技术研发方能够清楚地预测到技术创新可以带来的经济回报,要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研发主体从事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研发和产业转化、应用;我们还应该实行高标准的专利保护制度,应该允许NPE、PAE和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国内的专利生态系统中存在和发展,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诉求;应当让专利在大量诉讼、无效和谈判博弈中彰显价值,进而提升和实现技术创新者和专利从业人员的价值。

我们要相信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良性竞争的市场调节能力,因为那是中国的强国之本。我们也要相信中国知识产权法庭、反垄断部门以及为之努力奋斗的法官和官员们的学习和成长能力,他们完全有能力胜任规制专利恶霸和保护技术创新等艰巨任务。

卢梭曾经说过,“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就不会再有力量”,笔者借鉴这句话作为本文的结尾:“只要专利保护没有力量,一切合法的创新技术就不会再有力量”。

注释:
[1]:人民网-朱谢群-《知识产权是中国经济的牛鼻子-郑成思的知识产权研究》: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5/3599370.html

[2]:微信公告号-强国院-《薛峰:当下知识产权司法中基本问题》:http://mp.weixin.qq.com/s?src=3&timestamp=1487333403&ver=1&signature=ET-j4pQSNY5vXPH6ze8HNgil3qa5Q6jUlGjKQgIW6*VSCgt1181ZBiGauI7wsg-WnNF7kaObx7UFSdcvhKKSgPpvHbCcUA4x13daucCXM8CMaEjACJxaNRmHEUUE1fzD-dFHH4Kr9vOU6GGxEFpQIqy0lJuIaC83pcZBB-GFX4Q=

[3]:人民网-李扬-《专利权案件的现实思考 如何应对"FRAND劫持"》:http://ip.people.com.cn/n/2015/0610/c136655-27134960.html

[4]:人民网-李扬-《专利权案件的现实思考 如何应对"FRAND劫持"》:http://ip.people.com.cn/n/2015/0610/c136655-27134960.html

[5]:微信公告号-强国院-薛峰:《当下知识产权司法中基本问题》:http://mp.weixin.qq.com/s?src=3&timestamp=1487333403&ver=1&signature=ET-j4pQSNY5vXPH6ze8HNgil3qa5Q6jUlGjKQgIW6*VSCgt1181ZBiGauI7wsg-WnNF7kaObx7UFSdcvhKKSgPpvHbCcUA4x13daucCXM8CMaEjACJxaNRmHEUUE1fzD-dFHH4Kr9vOU6GGxEFpQIqy0lJuIaC83pcZBB-GFX4Q=

[6]:新浪博客-《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七大迷思》: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303ccfd0102w6i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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