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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办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到底需不需要许可?

到底什么类型的公众号有可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呢?

3月10日起将正式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出版新规”),恰恰是因为所属领域涉及“出版+互联网”或“互联网+出版”,刚一发布就备受关注。

有人惊呼“自媒体的丧钟敲响了”,还有人担心“玩公众号的拿不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就要被注销了”。

日前,在“网络出版新规”正式施行前夕,负责网络出版服务监管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接受媒体采访的形式,回应了此前一些社会关注焦点或热点问题。

对此,有很多媒体把原标题“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改为“广电总局:办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不需获许可”予以转载,似乎在说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尚处监管“无人区”,显然,这又是一种误读。

且不说,刚刚征求完公众意见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已明确特定公众号要施行“备案制”,即便在“网络出版新规”中也未一概而论所有公众号均无需获得“许可”。

事实上,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的“网络出版新规”,特定公众号是否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关键要看此类公众号主体所从事的服务是否落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范畴。

那么,到底什么类型的公众号有可能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呢?或者说,那些类型的公众号可能因为没有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则可能被查处呢?

首先,我们先对这篇“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报道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做下对照解读。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如何准确理解《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的概念?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出版形态和传播方式,是新兴出版样式之一。网络出版物相对于传统出版物,如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本质属性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作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与发展。一个单位是否从事了网络出版服务、从事了何 种网络出版服务,除依据《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物”等概念进行衡量外,还可以按照具体业务分类进行判定。《规定》中的相关概念进一步明确 了当网络信息服务具有明显的出版属性时,由出版行政部门负责监管;除此之外,根据国家规定的部门职责,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监管。

解读:显然,根据上述表述或介绍,网络出版服务规范的焦点或重心,锁定在传统出版网络化,或“出版+互联网”,对于“互联网+出版”服务形式,只有具备了出版服务特征,才会被纳入许可管理。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提供行业信息或企业产品介绍等,是否属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相关负责人:判定是否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要看是否“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从事的信息内容服务只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即可认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解读:除去传统出版机构外,那些平台或网站需要申办“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具体来说,就要看这些平台或网站具体提供是什么类型的服务,只要提供的内容经认定属于网络出版物,那么,这些平台或网站就需要归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范畴。比如说,小说在线阅读等,很多微博平台都有类似读书频道。)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个人或者机构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否需要获得许可?

相关负责人: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解读:此处“提供者”实际是指“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各类平台、网站或APP等,强调的是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创作者。此外,还特别强调的是单位,而非个人。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为什么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相关负责人:《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这一规定是确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 《规定》实施监管时的有效范围和明确管理对象空间界限的需要。即不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主体需要在境内,其从事服务活动的设备也需要存放在境内。

解读:从过去十多年的互联网管理实践和经验来看,网站服务器放置在境外,虽然网站所有者是境内机构或单位,即使依法注销了相关机构,但由于服务器在境外,相关部门也缺乏对相应内容予以处置的技术手段,因此,对于需要内容审查的服务,服务器放置在境内,是监管部门实现监管的必然要求。)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为什么需要8名以上专职编辑出版人员?

相关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虽然在表现形式、传播渠道、消费体验等方面与传统出版有着明显差异,但其属性并无根本变化,核心任务仍然是思 想、文化和知识的传播,同样担负着传承文明、塑造灵魂、提升国民素质、满足精神需求的责任使命。因此,要为广大用户提供合法合规的网络出版物,同样需要对海量内容进行精心的选择、编辑、制作、加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网络出版物的特点和工作需求,拥有必要数量规模的专业编辑出版人员是保障 内容质量的基础条件和基本要求。

解读:显然有无“选择、编辑、制作、加工”等是区分相关服务是否具备“出版”特定的关键所在。也是网络出版服务的边界所在。)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为什么“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许可资质及业务范围”?

相关负责人: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属于商业合作行为。所有商业行为均应依法进行,即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应为合法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因此,其有责任、有义务查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若网络出版 服务单位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所开展业务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载业务范围不符,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应为其提供人工 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

解读:关于此点,在当前还在“热锅”中的“专车新规”应该很有借鉴意义,对于专车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责任边界,即使没有专车新规,对于其平台接入车辆或司机是否属于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或司机,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前,确实应该严格执法,不能听任、放任一些平台打着“分享经济”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之实。

其次,通过对该报道中的逐条问答进行解读,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网络出版新规”规范的是“网络出版行为”或“网络出版服务”,简单说,个别具备了网络出版特征的信息发布行为是有可能落入“网络出版新规”管理范畴的。

2,“网络出版新规”管理的是“网络出版物”,个别公众号对发布内容进行了“选择、编辑、制作、加工”等处理,使之成为具备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此类内容是有可能被认定属于“网络出版物”。

那么,具体来说,那些公众号是可能涉及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具体分为三类:

1)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开设的公众号。由于此类主体本身是出版单位,其通过互联网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包括利用公众号提供网络出版物等行为,是需要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比如通过公众号提供电子书、电子刊、电子报等内容下载或浏览服务。

 

2)媒体类型的公众号。

3)关注用户量大、公众号名称涉及“报、刊、内参”等、以投稿为主或内容属于“地图、游戏、动漫、游戏、音视频读物”等且运营主体为单位的公众号(或企业号),因为其所从事业务或提供的服务与网络出版服务基本相同,有可能需要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比如,很多通过公众号提供手机游戏服务的,再比如比较火的“王凯讲故事”,其通过公众号提供语音或视频“读物”,就很容易落入“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范畴。

因此,一概而论的说“办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不需获许可”也是一种误读,关键还是要看公众号或所谓自媒体所提供的服务是什么,运营模式是什么。

比如公众号中,属于“从事向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也就是通过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的公众号,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是需要备案的,当然,是由公众平台代为备案。

只有那些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即时政类新闻信息)”,且内容不涉及网络出版物范畴的公众号才是“相对自由”的地带,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此外,那些只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性质的公众号也不需要额外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当然,包括“网络出版新规”在内的任何新规的出台,都会有一个与监管对象“磨合”适应的过程,通过磨合寻求到监管尺度最佳的状态,实现有规范还依旧蓬勃发展。

因此,对于“网络出版新规”既不能“自己吓唬自己”,也不能“麻痹大意”,而是结合自身服务特点,静待监管部门出台具体业务分类目录或明细,积极寻求融入规范管理,包括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询问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等。

不区分情况的“时而恐慌,时而狂喜”心态是不可取的,但不论如何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必然是少数。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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