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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不能擅自将货品存放在快递柜

2019.09.30 22:06 · 阅读 2.90万

钛媒体9月30日消息,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于今年6月颁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6号)将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这也意味着,10月1日起,未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将不能擅自将货品存放在快递柜。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快递柜存放的货品隔了一晚就要收费的现象或将有所改变。(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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