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款不再安全,银行“保险箱”不保险,储户如何自保?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将一桩沉寂数年的金融大案重新置于公众视野。北京某公证处存放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的对公账户中,高达1.8亿元的理财资金近乎“蒸发”,至案发时账面仅余44万余元。
这起离奇案件不仅因其巨额数目而触目惊心,更暴露出银行内部控制的严重漏洞、长达五年的虚假对账瞒天过海,以及银行在司法程序中“先刑后民”的避责尝试。专家呼吁:金融行业压实银行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威慑、守护储户权益的迫切需求。
1.8亿资金迷局复盘:五年虚假对账与员工“精神失常”
时间回溯至2013年12月,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对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公证业务收费款项。此后近三年间,公证处累计向该账户转入资金达3.6亿元。账户开立后,银行客户经理李某便负责对接,每季度上门递送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供客户核对。这些对账单上,账户状态始终显示为“正常”,余额与利息计算分毫不差,为公证处构建了一份持续数年的“资金安全”幻象。
然而,司法调查揭示的真相与此截然相反。早在2014年1月,即账户开立后不久,资金便被未经授权地陆续划转。至2017年9月,账户内巨额资金已被转移至九家关联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等个人账户。值得注意的是,罗某某时任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霍某某为其母亲,资金流向与银行内部人员关联紧密。截至2017年9月7日,该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8万余元,早已名存实亡。
在账户已近乎被掏空后,骗局仍在继续。2018年6月,依据银行提供的虚假对账单,公证处确认账户内仍有1.8亿余元本息,并以此金额与大连银行签订了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直至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这场持续近五年、由虚假对账单精心伪装的资金挪用案才彻底暴露。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双方的博弈更加凸显了银行方的避责倾向。面对指控,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一方面否认相关文件上银行印章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则提出了“先刑后民”的程序抗辩,主张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民事审理应予中止。更引人瞩目的是,银行在庭审中称,关键涉案人员、前负责人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试图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无法追责的个人。
这一抗辩策略在一审、二审中曾得到法院支持,导致公证处的起诉被驳回,案件陷入僵局。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局面才得以扭转。最高法明确裁定:本案民事争议(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嫌疑人伪造单据、划转资金)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的处理不影响民事案件的独立审理。这一裁定最终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明确了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规避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济学家余丰慧指出,“这一决定意味着银行不能再简单地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来拖延或规避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将促使银行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同时也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内控失守,凸显系统性漏洞与业绩困局
大连银行1.8亿资金失踪案,绝非一次偶然的、孤立的“内鬼”事件。深入剖析其作案手法,暴露的是银行在多个核心风控环节的系统性失灵。
首先,在账户与网银管理环节,防线形同虚设。裁定书披露,在账户开立仅5天、仅有首笔4000万元资金入账时,犯罪嫌疑人便冒用公证处会计身份,凭借一套公章真实但签名存疑的申请材料,轻易从银行骗取了网银加密设备,并在两天内将资金几乎全部转出。此后四年间,嫌疑人又先后5次以类似手法办理网银变更与设备领取,银行审核机制均未有效识别身份冒用风险。
其次,在对账与印鉴管理环节,内部监督完全失效。客户经理李某长期递送的数十张存款利息回单与对账单,事后鉴定均加盖了伪造的银行印文。伪造的银行印章能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用于与重要客户的定期对账而不被发现,反映出银行在重要凭证印制、保管、使用流程上的巨大漏洞。
值得关注的是,大连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呈现出一定的普遍性。2025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大连银行重庆分行因贷前尽职调查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8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60万元,时任相关客户经理及管理人员被给予警告处罚。此次重庆分行被罚的核心问题之一便是“信贷资金被挪用”,与北京分行1.8亿元资金挪用案存在相似的内控短板,反映出该行在资金监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并非单一分支机构的个别现象。
业绩承压或许是大连银行放松合规管理的重要诱因。根据大连银行2025年三季度信息披露报告,2025年1–9月,该行实现营业收入32.66亿元,同比下降17.66%;实现净利润4.81亿元,同比下滑4.81%,盈利承压态势明显。截至2025年9月末,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28%,一级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均为10.67%,虽仍满足监管最低要求,但较年初分别下降30个和68个基点,资本缓冲空间趋于收窄,风险抵御能力相较大型银行依然有限。
深入拆解其财务指标可以发现,大连银行的“造血能力”正面临严重挤压,反映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净息差,已从2020年的1.64%一路跌至2025年三季度的0.53%,净利差也仅剩0.47%,传统利差业务的盈利空间近乎枯竭。与此同时,该行的成本收入比高达50.95%,每实现100元营业收入,就有超过50元被运营成本吞噬,侧面反映出其内部管理效率的低下。
余丰慧认为,大连银行的业绩下滑与合规风险频发,恰恰印证了“重业务、轻合规”的危害,中小银行必须引以为戒。根源在于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员工合规意识薄弱。他建议,要系统性加强银行内控,防止“内鬼”作案,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并通过技术手段提升交易透明度和安全性。“业绩增长固然重要,但合规经营才是银行的生命线,忽视合规管理,最终只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储户如何自我保护?
大连银行挪用客户资金案令人震惊,而此类利用银行职务便利侵害储户利益的案件在金融领域并不罕见。
2025年4月,某国有大行商丘一支行理财经理王某姗自缢身亡后,多名储户发现存款失踪:商户丽丽78万元存款仅剩4519元,年迈夫妇陈某芝和尚某祥167万元“养命钱”被转走,账户仅余少量余额。71岁的尚某祥得知真相后突发脑梗,四个月后离世,临终仍牵挂存款追回。调查显示,王某姗通过操纵储户账户划转资金、购买理财,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其通过全程陪同办理业务、拖延取款、索要密码代操作等手法作案。案发前她奢侈消费,其丈夫在立案后自杀,留下两个幼女。
该案与大连银行案类似,储户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对银行客户经理的信任成为被利用的漏洞。因嫌疑人死亡,警方撤销案件,储户只能通过漫长民事诉讼维权。两起案例凸显,面对银行内部人员作案,储户自我保护能力有限,仅靠自身警惕,难以抵御银行内部防线失守带来的风险。
储户如何自我保护?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建议应采取相对审慎的措施,如通过网银、柜台、客服多渠道交叉核对信息,妥善保管凭证,对异常情况保持警惕,“储户的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相应的客户教育义务和流程透明化要求。”
余丰慧则建议储户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详细了解产品风险,必要时寻求独立第三方意见。同时,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教育,确保信息透明,以此增强客户的自我保护能力。
专家:司法定调、监管发力,压实银行主体责任
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既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必须践行的社会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当银行内部管理出现漏洞、风控防线失守,进而导致储户资金遭受损失时,银行理应首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将资金追索的风险与成本转嫁给无辜储户。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驳回银行“先刑后民”的抗辩主张,正是对这一核心原则的明确司法确认,为储户维权筑牢了法律屏障。
银行内控建设亟待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深度转型。当前,不少银行的内控制度仍停留在纸面层面,看似完善却缺乏落地执行的刚性,难以形成真正的风险防控合力。具体来看,内控建设需进行系统性升级:在制度设计上,严格落实关键岗位分离、强制轮岗、对账流程刚性化等核心要求;在技术手段上,全面部署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与异常交易实时监控平台,实现风险隐患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在人员管理上,将合规绩效与业务绩效深度绑定,强化合规考核的刚性约束,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举报机制与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内部监督。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需进一步提升穿透力与威慑力,构建“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严惩”的全链条监管体系。经济学家余丰慧建议,可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先进监管科技手段,搭建智能化风险预警模型,提升监管的精准度与时效性;同时完善违规行为举报机制,畅通内部员工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形成多方协同监督的良好格局。此外,监管处罚力度需足以形成强力震慑,对于内控严重失效、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金融机构,应综合运用高额罚款、业务限制、高管问责、直至市场退出等多种处罚手段,让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倒逼银行敬畏规则、坚守底线。(作者|孙骋,编辑|刘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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