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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迎新规: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提升至50%

钛媒体APP梳理发现,与上版《办法》相比,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50%、杠杆率不得低于4%等。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据钛媒体APP了解,管理办法首次发布于2009年,于2013年经过初次修订。20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修订发布,在引领消费金融公司坚持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定位、促进消费对经济的基础性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经过多年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征求意见稿》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

钛媒体APP梳理发现,与上版《办法》相比,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50%、杠杆率不得低于4%等。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据,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突破3亿人次,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均超过8000亿元,增速超17%。

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与十年前相比,《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与此同时,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有助于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在合规与风控方面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有助于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方面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另一方面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专家指出,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实际上提高了对消费金融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意味着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基本上都存在控股股东,同时也意味着,如要通过消费金融股权转让等方式成为主要出资人,其门槛相较以往有了提升。也有业内专家指出,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助于避免股东间互相制约,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有效开展决策。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600亿元提高至不低于5000亿元;对于非金融企业主要出资人,营业收入由300亿元提高至600亿元;将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由3亿元提升至10亿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仍有多家消金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存在迫切的增资需求。

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经营范围方面进行优化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有助于中小消金机构更加专注主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头部消金公司可以申请专项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应当确保其有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充分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并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

“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该负责人指出。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业内人士指出,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这两项指标都是与消金所涉贷款业务的风险类指标,反映出了监管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关注,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

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此次修订将更加规范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将使制度办法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在促消费、扩内需中贡献力量。”

(本文首发于钛媒体APP,作者|颜繁瑶,编辑|刘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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