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P2P平台是“皮毛关系”?

P2P平台按照规范的要求真实披露项目信息,而投资者做到买者自负,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后,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但目前打破刚性兑付、拒绝平台兜底在短期内并不合适,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去担保化将是P2P平台未来的发展方向。那么一旦P2P借贷不再提供担保,被聚集的风险将如何分散才是我们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年底或将出台的《P2P行业监管细则》对此能作出规范标准,在P2P乱象中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

“去担保化”是大势所趋还是迫于无奈?

1、与普惠金融理念背道而驰。P2P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的平台而非信用中介,监管层和P2P行业自律公约都明确了平台信息服务中介的定位。普惠金融的基础就是普惠信用, 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很多平台都实行有担保的异化P2P网贷服务模式,提供显性或隐性的“兜底”保证, 这实质上恰恰与发展普惠金融的理念背道而驰。

2、投资趋利而忽视信贷风险。近期的贷帮网事件打破了P2P行业刚性兑付的做法,掀起了舆论巨浪,同时也撕开了P2P混乱、脆弱的一面。正是由于惯性兜底的行业潜规则,在平台的100%安全保障、本息承诺等刚性兑付宣传的诱导下,投资人不加以谨慎判断甚至忽视了信贷本身的风险,盲目入局极易造成平台的系统性风险。

3、担保责任上限阻碍行业发展。目前,我国P2P平台资金担保主要有平台自身担保和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两种模式,但也发现存在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且平台为VIP投资人提供本息全额垫付相结合的模式(如快速贷)。这样做主要是分散平台自身的风险,同时也为了吸引投资者,但并非所有的担保都能够为投资者“兜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专业担保机构确实为平台担保增信、转移风险发挥了作用,事实上,担保公司本身存在运营风险,其10倍的担保上限很容易被突破,由此一来反而增添了平台风险,往往阻碍了P2P行业的发展。

 

不同担保模式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建议

1、平台风险储备金担保的风险及责任

第一种担保方式主要是平台或与其关联的担保模式。为了吸引投资人,不少P2P平台自行建立担保体系,利用平台储备资金给投资人提供本金保障,此时,P2P网贷平台涉嫌违规经营;或采取P2P平台与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关联的担保方式,由担保公司对本金和利息进行全额担保。违约率高,担保业务风险大,一旦平台资金链断裂倒闭或欺诈卷款跑路,担保就成了一纸空文,平台及其关联的担保公司根本无法为投资人的本息“兜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针对平台自身担保或与其关联的担保公司合作的情形,为了规避风险不少平台已经实行“去担保化”,在平台服务协议中做风险提示,说明平台不为会员交易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如陆金所,明确表明平台不对投资者因借款人违约风险遭受的损失提供任何的担保,且不完全保证平台发布借款标信息内容是真实可靠的,投资人自行对交易信息进行判断并对此自负全部责任。

P2P公司声明不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是否就意味着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P平台与借贷双方均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而借出人因网络平台不客观真实披露借款人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追究P2P公司的责任。

因此,P2P平台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服务协议中规定免责说明或风险提示,但根据《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以下情形:①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③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④免除平台责任、加重交易双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P2P公司对其借款人提交的基本信息情况,应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客观、真实地披露调查结果,避免有劝诱投资人进行投资或暗示投资无风险的嫌疑。

对于此类风险的防范,还要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平台,禁止其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贷业务;严禁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己使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及时收集和反馈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贷担保业务等其他新型担保业务的信息,严查涉嫌违法违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防控经营风险。

2、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及责任

第二种是采取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的模式。“去担保化”是指平台的去担保化,而非项目的去担保化。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曾指出,P2P平台应该明确定位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平台自身不得进行担保,即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以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独立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业务并不禁止,目前我国大部分平台的第三方担保都是一般责任担保,当发生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只有在确认借款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时,才由担保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如借款人贷后逃逸,担保公司将不予以赔付。只有极少的平台才实行连带责任担保,一旦发生借款逾期或违约后,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及时足额清偿,投资人都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在其担保范围内进行赔付。在担保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虽然有权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一旦借款人下落不明或企业破产无剩余财产,担保公司也将承担风险并陷入无法追偿赔付金的困境。

另外,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频发。法制办八部委曾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净化担保市场环境。提醒P2P平台在选择合作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担保公司的资质和业务范围,以确保平台发放飞项目贷款有合法有效的履约担保。

3、平台承诺兜底与第三方担保双重保证的风险及责任

第三种担保方式主要是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且平台为VIP投资者提供逾期的本息全额垫付。如快速贷,在其官网首页公开宣传由平台的500万风险备用金作为垫付资金,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或坏账,由平台进行本金或本息垫付,其中,VIP会员享有本息全额垫付,非VIP会员只垫付50%的本金。这种担保模式主要存的法律风险,一是平台自担保的违规风险,二是虚假宣传的风险。因为该平台又在其提供的网站服务协议书中规定了“不保证及使用限制”条款:“在任何情况下,该平台不对会员使用该网站服务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也不保证第三方网站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员对信息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处以罚款。P2P平台在宣传时切勿“打肿脸充胖子”,以免因违规自担保和虚假宣传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对于投资人而言,对广告宣传保本付息且同时在其服务协议中做出免责条款,会员注册时应尤其注意,提高投资自担风险的意识。

4、银行系隐性担保的风险及责任

第四种是银行系P2P平台的隐性兜底模式。银行系P2P平台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银行自建平台,如招行小企业E家;二是由子公司投资入股新建独立的P2P公司,如国开金融设立的开鑫贷;三是银行所在集团设立的独立P2P公司,如陆金所。银行系平台的业务运作模式是,借款人到期的还款资金来源为票据到期时银行的兑付资金,而作为信息提供方的银行及投融资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提示投资本息风险,并不对融资项目、融资人归还本息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责任。这种模式相当于银行为平台做了上游的风险把关,违约率极低,但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很多人质疑银行系P2P平台仅是银行售卖理财产品的新通道,存在银行隐性兜底的问题。

在2014年11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推出了金融机构强制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将打破刚性兑付实行破产清算,并只在最高限额内对存款人赔付,笔者撰写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曾对此进行过比较详细的分析。依政策监管来看,以银行背景为依托的平台并不意味着在金融风险中不受波及,对于投资银行系的P2P平台的出借人而言,如果一如既往地认为有银行的隐性兜底而妄图高枕无忧,那投资的结局可能就是“死于安乐”了。

 

去担保化后的风险分散方案

1、提高平台透明度。为了分散风险,P2P平台应提高透明度,加强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严格审核借款者信息,弥补信用体系缺失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利用组合风险管理的方法,将出借人的资金进行分割,建立精细化的贷款组合,分散个体投资人风险。

2、实行保证保险新模式。与此同时,P2P可以探索和实行保证保险新模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王素珍在12月6日的”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行业论坛“上曾提出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建立客户资金保障保险。如财路通启动了保险公司以第三方担保机构介入提供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其他财产领域的合作。宜信则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合作,由平台为小额信贷集合信托计划投保,由保险公司为信托计划项下的借款人还款违约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服务,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提供多重增信,探索与保险公司开展更深入的合作模式。

由此可见,适时推出针对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贷款机构、借款人、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化解P2P信贷资产风险,提升平台信贷资产的质量和增加信贷资产的收益能力,有助于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保险公司可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来获得被保险企业的信息,分散个别企业的违约风险,增强投资人对借款人的信心;通过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来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但为了避免发生大范围的企业信用破产事故造成信贷保险机构无力承兑赔付,使信贷保险流于形式,可以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及额度由严格限制,根据企业经营时间、年销售额、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条件实行比例赔付等措施防范人为增加贷款风险及资金运用风险。此外,可以采取再保险、共同保险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巨额风险。

 

现有平台开始采用存货质押借款或无担保的质押模式,其中:

1.存货质押借款

要求企业以自身存货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申请融资,并由第三方仓储机构负责监管存货,所押存货需到工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可有效规避一货多押风险;但由于存货质押融资的标的主要是中小企业的动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质押存货的选择主要存在信用风险、存款担保变现风险。平台应对存货质押融资中借款方的经济状况、资信程度进行分析以降低风险;从法律层面上,对质押物应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核查货物是否存在法律许可作为质押的品种范围、质押物是所有权是否明确、质权是否担保给多个质权人、质押物受偿的优先权等问题;还要考虑质押物在保管、仓储、运输和清算变现等风险。

2.无担保的质押模式

不通过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或平台本身提供担保的形式,推出以票据、存单等金融资产项目作为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模式。但《票据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票据法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有相关规定,采取这种模式的P2P平台应做好相关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谨慎审查票据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确保质押合法有效,从而通过票据质押融资实现信贷担保。

 

P2P平台按照规范的要求真实披露项目信息,而投资者做到买者自负,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后,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但目前打破刚性兑付、拒绝平台兜底在短期内并不合适,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去担保化将是P2P平台未来的发展方向。那么一旦P2P借贷不再提供担保,被聚集的风险将如何分散才是我们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年底或将出台的《P2P行业监管细则》对此能作出规范标准,在P2P乱象中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

【钛媒体作者简介:李碧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与国际经济专业研究生,个人微信号:lanruo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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