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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大政策,将对电信运营商产生连锁反应

昨日,财政部宣布,电信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的大政策将对运营商产生连锁反应。比如,存话费送手机、充话费送礼品促销手段,将“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这可能导致运营商改变促销方式……

2014年4月30日,整个中国电信业一片沸腾。

震源来自于两个消息:一,工信部证实,三家运营商正在研究共同组建一家通信设施公司,负责统筹建设通信铁塔设施。(钛媒体发布全文《》)二,财政部宣布,电信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官方声明原文,见本文末尾附录)

如同我4月29日文章《中国移动:凛冬已至》(钛媒体将标题改为《中国移动跑不动了,业绩持续下滑,4G也成不了救星?》)的分析(可关注科技杂谈后,在“历史消息”中查看),营改增的大政策将对运营商产生连锁反应。为了尽可能“以市场化方式”推进以上改革,监管部门将不得不使用结算政策等工具,在运营商之间施展宏观调控。

在这样的形势下,目前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拥有相对充沛现金流的中移动,是最主要的“被调控者”,网间结算调整即是明显征兆。

这将加剧中移动的下滑趋势,加上4G建网和补贴的大笔开支,中移动的现金流正在不断消耗。而来自瑞银的最新研报显示,中移动的自有现金流在2012年逾1000亿,但2013年已仅剩400亿,预计2014年有可能为降到接近为零,甚至更低。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移动的策略实际上也已经有了微妙变化。从2013年以前的“打肿脸充胖子”,拼尽全力保增长,改为主动“稳业绩”。

减少业绩粉饰很简单,却可以既降低内部外部的增长压力,又避免“为他人做嫁衣”,同时也缓解因为高利润而遭遇的舆论压力,中移动的以退为进,在当前形势下,无疑是一步好棋。

但对中移动来说,这样的手段需要把握分寸,如业绩持续恶化,一旦形势固化,员工与供应商人心离散,反而可能加剧业绩的下滑势头。

过去,运营商一直使用存话费送手机、充话费送礼品促销手段,而且这些手段不会增加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负。但未来,“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将“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这可能导致运营商改变促销方式。

在业务层面,由于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采用不同税率,运营商在业务包的设计与营销过程中,也可能演变出更多避税的手段,并对其市场格局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大批转售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形势将演变得更加复杂。

中国移动上市公司4月20日发布公告称,由于增值税属于价税分离的价外税,“营改增”后,营运收入将相应减少,并且目前本公司成本和资本开支中能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较少,如折旧摊销、人工成本等项目不能抵扣,营运支出和资本开支将略有下降,因此预计短期利润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

由于资本开支的下降将相应减少以后年度的折旧,因此对利润的负面影响后续将有所降低。

但长期来,营改增看有利于优化业务模式与营销方式,促进企业发展转型。随着试点行业的增加及企业进一步深化转型,预计负面影响程度将逐年减弱。中国移动将继续密切关注“营改增”具体政策的最新情况,深入研究,积极应对,及时优化流程,完善管理,改造系统,强化培训,努力建立适应增值税的运营管理模式,并不断提升增值税管理水平,致力争取降低“营改增”对公司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无论铁塔公司还是营改增,都只是今年电信业大变革的局部,而通信改革变量复杂且事关全局,往往非主管部委所能决策拍板。所以,要更好地理解政策走向,需要从本届政府的改革走向大局着眼,并根据电信业在改革中的位置与作用来进行考量,而不是局限于行业内的“理论可能”,才可能抓到最准确的脉络。

 

【科技杂谈微信公众号:keji_zatan】

 

附录:财政部《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来源: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系作者 王云辉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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