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11月26日消息,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其中提到,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违反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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