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10月2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还针对删除评价进行了完善。
在《电子商务法》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不允许平台删除消费评价的规定,没有考虑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删除需要。
起草说明指出,恶意差评以及侮辱诽谤的不良信息的删除权,在实践中面临平台经营者难以判断和证实是否恶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问题;另据了解,实践中平台内经营者因评价不实等申请平台经营者予以删除的,最终实际删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对于平台经营者删除评价权限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坚持审慎对待,规定了平台对消费者评价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