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的“中国异化”

推进信息化,让IT成为执行规则的工具,让决定结果的要素不是执行的人或者潜规则,而是严肃的契约和法律,这会带来权力的再分配。通过信息化推进“法制”的执行,在骨子里改变“人治”的格局,这才是信息化对社会的最大的价值。

 

契约”源于拉丁文,原义为交易;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守信,被称为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

契约精神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为了达到契约的平等精神,违背契约者要受到制裁,受损害方将得到利于自己的救济。

在西方,契约精神是整个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石,这在《威尼斯商人》已中有准确演绎,但到了东方,却开始水土不服。

在中国,双方在平等、公平情况下签订的契约,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经常看到,强势者面对契约,为官可以权势压之,为商可以名利诱之,为民可以私心抗之;一纸契约,可能因为制定者的强势成为“霸王条款”;也可能因执行者的推诿成为“空头契约”,总之,有无数种堂而皇之的理由,抹掉契约上那原本庄严不可侵犯的徽记。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失去了公正契约的约护,又如何保障交易?

遵守尊重契约的成了呆子傻子,违背契约的人收获了利益而又不必付出代价,如此发展下去,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带来高昂的社会成本,彼此都累,举步维艰,劣币逐良币也逐渐成为新的普世价值。

契约精神强调无人具有超出契约的特权,但对中国来说,“人治”的烙印太重了。

千百年来,执行规则的主体是人,封建王朝貌似集权,高高在上的皇帝手中拥有的只是立法权或最高决定权,而执法权则是由各级官员所掌控的,执法者所拥有的“选择性执法”的权力,一点儿都不比立法的小。

直到现在,在各种法律和规则中,都有很多“灵活掌握”的空间,这如同中餐菜谱里写上“适量”、“少许”,貌似条件同等或公平,实际上菜品的质量决定于厨师的操作。

于是,即使是有志于推进西方理念的精英,当遇到困难的时候,先想到的还是如何托关系找熟人;即使是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想解决问题的时候,先考虑的也是如何找领导下指示;无论什么货色都喜欢狐假虎威地显摆“我认识谁谁”或者“我爸是某某”。悲哀啊!

相对于人的执法,通过IT来执行规则就规范得多。不能把规则和流程一五一十说清楚,计算机就无法执行,他们分不清什么是“原则上”什么是“特殊情况”,一旦规则定下来,在执行过程中就难以改变。系统不会通过接口对另外一个程序说:“嘿,哥们儿,今儿你放我一马,赶明我帮你。”程序只会执行规则,无法自己修改或创造新规则,他们太傻了,不懂得变通,更不知道这些本来可以交易的。

规则不清晰不仅给执法者留了空间,也减轻了立法者的工作量,制定和发布规则不需要很严谨,只要定一些大原则,就敢把文件发下去,甚至明知道有问题也不说清楚;文件和规则没说清楚的地方,就由人来决定,这是中国特色,这是逐渐形成的潜规则。而计算机只会不折不扣地执行指令,不仅让失去执法权的人不适应,立法者也会不习惯。

推进信息化,让IT成为执行规则的工具,让决定结果的要素不是执行的人或者潜规则,而是严肃的契约和法律,这会带来权力的再分配。所以嘴上说支持信息化的人,骨子里未必这么想,他们一方面担心信息化消除信息壁垒会让自己失去优势;另一方面惧怕信息化成为执行利器的推广会让自己失去权力。

如果只是希望信息化成为拉动GDP的消费产业,而不是真正将信息化作为国家的产业基础,那么信息化的价值就被严重低估了。通过信息化推进“法制”的执行,在骨子里改变“人治”的格局,真正实现“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的积极作用”,这才是信息化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和价值。

虽说信息化的发展是趋势,但绝不能低估国人态度对信息化推广的影响。在写这篇小文的时候,政府先是正式出台鼓励信息消费方案,之后又发布了“宽带中国”战略,信息化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宏观战略、政策和规则,在现阶段也是要靠人来落地和执行。各级领导和单位会真心推进信息化么?

作者微信公众账号:科技杂谈(keji_za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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