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公寓频频爆雷,深圳、西安等地发布紧急通知规范租赁市场

除陷入破产、跑路风波的蛋壳公寓,据不完全统计,今年9月以来,深圳当地的爱租公寓、美居公寓、小鹰公寓、乐居公寓等5家长租公寓公司被投诉“无房可住”。

钛媒体APP注:各地长租公寓频现“爆雷”,除陷入破产、跑路风波的蛋壳公寓,据不完全统计,今年9月以来,深圳当地的爱租公寓、美居公寓、小鹰公寓、乐居公寓等5家长租公寓公司被投诉“无房可住”。租赁市场的监管亟待加强。近日,深圳等地发布紧急通知。

深圳: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长收短付”哄抬租赁价格

11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市各住房租赁企业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切实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确保房源信息发布真实、依法从严处罚违法租赁行为、慎重选择租金收取模式、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住房租赁”,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充分意识到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方式进行市场扩张从而引发资金链断链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惩罚,深圳市住建局在解读中表示,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税务等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业诚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评价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西安:房租涨幅不得超过居民人均收入增幅

同日,陕西省西安市下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七个方面的目标。

其中,对于租客最为关注的租金,西安市要求,稳定住房租金水平。基于居民房价收入比、租金收入比等住房支付能力衡量指标,确定租金价格指数合理区间, 2020—2022年,各年租赁住房租金涨幅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监管合作银行开立本市唯一的企业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避免恶意克扣押金、随意挪用租金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严厉查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住房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此外,西安要求,在土地“招拍挂”时,设置“建成后的住宅租赁经营期不低于十年”的条件,经营期内不得以租代售,经营期满后方可上市销售。加快租赁住房用地的审批供应,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新建租赁住房户均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重庆:承租人支付超3个月的租金将纳入监管账户

11月16日,重庆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下称《通知》),即日起,在营住房租赁企业在渝机构总部应在一个月内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在渝所有分支机构需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梳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况,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

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关于住房租赁资金的收取和划转,《通知》规定,承租人应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转到监管账户。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若住房租赁企业已向房东支付一定周期租金,且支付周期长于出租周期,或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房源为自有房源,经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源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则租金入账即可划转。

《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告知承租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承租人存入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任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房屋租赁贷款相关协议,不得通过隐瞒、教唆诱导、强制条款等任何方式违背承租人意愿办理房屋租赁贷款相关业务。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其拒绝执行的,可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此前,杭州、深圳、成都、西安等地也已陆续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知。

(本文首发钛媒体APP,编辑刘萌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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