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经营登记意见昨日公布,微商“裸奔”时代结束

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主体的要求是,还是相对宽松的,但后续的细则会给个体经营者提出更多细节要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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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注: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iFeng科技,作者:孙洪,主编:于浩。钛媒体经授权转载。

《电子商务法》出台让很多游离在监管外的个体卖家深感压力,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的公布让无门槛、无实体、无执照的个人开网店模式加快了退出历史舞台的脚步。

12月3日,市场监督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从《意见》中可以看到4个方面的重点:一是鼓励电商、为依法登记的电商经营者提供便利,二是电商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四是对于电商平台的权责更加明确。

实际上,今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就已经对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所涉及到的诸多热点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此次发布的《意见》,很多电商领域分析人士对凤凰网科技(微信搜iFeng科技)表示,实则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前的进一步规范。

意见的关键在于,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详细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和经营权利。而这直接关系到的,很可能是电商平台上逐年成长起来的成百上千万的个人卖家,以及近年依靠微信生态而衍生出来的微商群体。

两层含义

电商购物的便利性,或许是人们在移动互联网时期能过感受到的最直接的改变。过去几年,电商平台掀起过一轮又一轮的销售狂欢,甚至创造了双11、618这样的购物节。

今年双11,天猫淘宝的销售额达到了2135亿,这一数字在过去9年增长超过了3200倍。其中,参与到这轮“数字变革”中的,除了有数千万剁手买家,还有众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数字增长背后,也成就了很多人和整体电商环境的发展。

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群体当中,有一个相对“自由”的个人卖家群体,这部分人的经营规模不定,共同特点是都没有齐全的营业资质。但这部分卖家在很多平台上的经营活动并没有受到有效监管,期间也时常发生消费者维权难等情况。

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和期间暴露出的各种问题,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经过近5年的多次审议,在今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随后还可能在多个方面给出细节规范。此次市场监督总局公布的《意见》,也是对《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细化,是《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要求的详细规范。当时有分析认为,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主体的要求是,还是相对宽松的,但后续的细则会给个体经营者提出更多细节要求。

事实也正是如此,这次的《意见》简单来看可能有两层主要含义:其一是方便经营,其二是方便监督。电商行业分析人士闫跃龙认为,这是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对电子商务行业监管的进一步规范。

首先来看方便经营这一层面。《意见》第一条说到,“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在积极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合法合规经营的经营者提供主体登记的便利。这对于电商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正向鼓励。

其次来看方便监督这一层面。“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一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也就是说,个体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进行主体登记,让一部分在过去裸奔的个体商户和微商必须“买齐装备”。另外,“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也就是给线上经营的个体提供了主体登记必须的“经营场所”条件,线上店可以像传统线下店一样进行登记,不需要实体地址。

直击个体

其实,从《电子商务法》到《意见》所提及的规范对象范围来看,个体商户和微商是最直接的受影响主体。不仅是过去门槛较低的淘宝卖家,包括直播、朋友圈等形式的销售模式,都被纳入到电商监管范畴。

此次详细规定,对个体商户和微商来说,最直接的影响会体现在经营成本的增长上。

电商战略分析师李成东对凤凰网科技表示:“这一规定对草根商户影响会比较大,就是原来没有进行过工商注册的C2C的C类店主,还有就是微商也没有工商注册。过去淘宝可能不需要注册只交保证金就可以卖货,现在需要工商注册等各方面规范,实际上会拉高经营成本,对小型对商户而言经营会变得比较艰难。”

“合规的直接成本,工商注册就要一定成本,这也只是一个点。再有就是这次虽然没有提到纳税,但纳税必须要有工商注册、企业账户等,这其实是对企业征税的基础条件,对于纳税是一个前提条件,这也是电商规范的一个必然。”李成东补充到。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已经明确了个体商户和微商也有纳税义务,也会被提供完税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也持相思看法,他对凤凰网科技表示:“市场登记的结果必然是税收的监管,另外市场主体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这类群体会对其经营规模有所限制。”

从经营者个人,到电商经营平台,影响很可能会逐步渗透。李成东告诉凤凰网科技:“个人经营成本的增多,对阿里、拼多多这类电商平台也会带来影响,企业成本升高面临两个变化,要么会对商品涨价,就可能影响销量、流量,要么就可能减少广告投入,对平台的收入也会减少。”

环境利好

细节规定的除了对部分个体经营者提供了便利和监管,也对整体电商经营环境带来了相关利好。

麻策认为,“文件可以视为极大的利好性文件,若完全按照以往市场监管的登记制度,对于经营者而言首先就是要解决‘地址’问题,这样必须和线下线营场所主体签署租赁合同,故市场登记成本非常明显。文件直接解决了经营地址登记问题,更方便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便利注册登记。”

也就是说,“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为个体经营者合法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也进一步促进了电商经营环境的健康发展。

同时,《电子商务法》和《意见》对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都提出了相应对要求,这对于电商行业打假是一个利好信号。“此前有些人卖假货,是因为没有注册没有法律风险,很难抓到人,现在要工商注册成为法人,就能够找到实际的人,对电商行业打击假货是有巨大价值的,违法风险会越来越大。”李成东对凤凰网科技表示。

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也就是说电商平台需担负一部分监督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也有细致的要求。相关律师表示,这就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应负起入口把关义务,明确要求必须具备真实信息并定期核验,这有利于电商平台对所售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针对个别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或不诚信经营,麻策认为:“电子商务法趋向于严监管之外,也更愿意利用数据以及互联网技术形成便利监管服务。电商平台在后期数据报送等问题上,也能寻找到比较好的方法,既能照顾到平台关于平台商业数据的保护,也能让监管对平台乱象有所节制。”

总体来看,本次《意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商行业内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利于电商诚信体系和健康市场环境的建设。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可能会带来经营成本的增长,而越来越规范化的经营行为对消费者无疑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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