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教育公司昨天发布6-K公告声称公司将改变公司针对某类分销商的教育服务与软件产品收入确认方法。
安博教育公司昨天发布6-K公告声称公司将改变公司针对某类分销商的教育服务与软件产品收入确认方法。对于有可信的付款历史的分销商,公司在产品及服务交付时确认收入。对于没有及时付款历史的分销商,收入应递延直到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同时,公告提到该会计政策的调整会影响2011年的收入表述,但不会影响2010年的财务数据。
安博第2010年20F年报第45页对其销售与市场进行表述。
表中提到公司销售服务与产品主要是通过“分销商”卖给学校和学生。要知道这样的表述出现在2010年年报里面。这说明了在2010年安博就是通过经销商销售其产品及服务,也就是说2010年安博通过经销商就产生相应的收入。安博2010年自然也会有给经销商提供了服务,但相应款项是2011年收到的。那么依目前的会计调整后的会计政策,其自然有一部分2010年确认的收入会在2011年予以确认。
我们先看看安博2010年年报F-17页有关收入会计政策的表述。
“当以下标准符合同,收入予以确认:交易存在有说服性证据;产品服务已交付,风险与权利已转移;销售价格固定或可确定;收款是可保证的。对于多个交易单元存在的情况,整个收入应按各交易单元公允价值予以分配,如果不存在公允价值的证据,则收入在交易期间平均确认。”
从表面上看,6-K中提到的收入确认规则的修改与收入确认原则“收款是合理保证的”相关,但是,安博在发布的6-K中也提到,这在经销商因没有足够的收款信用而递延的收入款项在2012年期后收款中收到了递延收入的80%。从期后收款可以看到,其收款是可以合理保证的,因为美国会计准则中提到“收款是合理合证的”,并不是收款必须在交付时予以立即支付,只要有足够的证明收款是没有问题的,就是OK,而历史付款记录并不是唯一的,足以支持“收款是合理合证的”的证明,期后收款也是证明。而在6-K中,安博也提到了坏账准备记账的金额
其坏账记账的金额只有$2
对于教育服务与软件产品销售给分销商的,分销商并不是产品、服务的最终接受者。分销商只是一个代理的角色,因此我们回到收入确认的第二个原则:产品服务已交付,风险与权利已转移。那个安博提到的这个产品服务的交付是在交付给分销商之时呢,还是产品服务的最终接受者学校或学生呢?安博的收入确认规则里面并未提到。而个人理解,分销商也是按产品与服务销售的最终接受者而与安博结算并支付给安博相应的款项。而当产品及服务未提供时,分销商并不会支付相应款项给安博。这个问题症结是否出现在产品与服务交付的时点呢?如果假设安博的产品与服务在交付给分销商就确认收入,自然就会有收款的疑虑,因为分销商如果没有把产品与服务销售出去,款项自然就收不到,那么这个收入确认自然就有问题。
所以个人理解,有可能安博收入确认的症结不是收不收款而在于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合适。还有安博的收入政策的调整是否会影响到2010年。
在此声明:以上所有的分析与疑问中所有作为证据来源的数据及信息均基于安博集团于批露的20-F及相关披露的公告予以加工整理。该分析及疑问并不代表一种既成事实或某种结论,亦不构成任何机构与个人投资建议,而分析与疑问亦会随着安博集团相关信息持续披露而发生必要的调整及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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