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之前就有人想让我谈虚拟运营商,关于这个事情我也有很多想法可说,但这一问题又非常敏感,还牵扯太多头绪,不知从何写起。受流量经营系列谈的启发,干脆虚拟运营商这事也来个系列吧。虚拟运营商作为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代表,脚步声越来越近了,那今天先回顾一下这几大步:
第一步: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步:2012年6月,工信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的八大重点领域,包括(1)移动通信转售业务,(2)接入网和用户驻地网业务,(3)网络托管业务,(4)增值电信业务。并鼓励民营企业(5)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6)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7)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8)鼓励民营电信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三步:今年1月8日,工信部在征询各个运营商意见的基础上,在官方网站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将转售业务定义为“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试点方案中还提出:“转售企业不自建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
虽然征求意见的试点方案只涉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个人判断这也应表现出工信部对虚拟运营商的定义和管理思路。关于虚拟运营商,国内外有很多研究报告,运营商的相关专家和部门也做过很多专题分析;我并未进行或参与过专题研究,因此无泄密之虞,只是通过自学说说自己的感受:国外的虚拟运营商类型更多,覆盖了从渠道到实体运营的多个层级,盈利模式和运营自由度等差异非常大;而国内出于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考虑,在试点阶段采用简化的方式,对虚拟运营商的定义选取了最规范最标准的一种,也是相对理性和正确的。因此,无论是监管方、虚拟运营商,还是基础网络运营商,对国外经验的模仿和借鉴一定要慎重,特别要注意政策环境和差异,同样一剂药,对有些人有起死回生之功效,换个病人,可能刚尝一口就直接挂了。
媒体关注的是“民资进入电信业”这个敏感话题,专业人士则需要多想想,虚拟运营商该如何做,如何实现虚拟运营商的责权利统一,如何将虚拟运营商这把牌打好?请看明天系列谈的第二篇:《痛并快乐的虚拟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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