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盛宴”中的著作权保护

对微博博客内容的绝对禁止转载或复制既不必要也不现实,但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除自媒体的使用人外,对于提供自媒体服务平台的网站等运营商,也应当注意侵权风险,避免成为连带责任人。

【张明若 唐飞/文】

信息传播的数字化以及人际交互的网络化催生了“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作为知识和信息传播的载体,自媒体便利了人们表达自我意志,增进了社会公众的相互交流。但是当人们沉浸在自媒体的“盛宴”中乐此不疲时,随之而来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往往被忽略。

 网络“著作权”保护——新瓶中的旧酒

谈到著作权保护,人们会习惯性地将其同书籍,报刊等纸质媒介联系起来,视为一个逐渐远去的时代的老旧话题。尽管著作权的保护产生于纸媒时代,但是著作权保护并不限于纸质媒介上附着的作品,其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不被非法侵害,以鼓励作品创作。虽然互联网存在虚拟性,但是网络终端呈现的文字和图画样式和纸质媒介相差无几,能够对作品进行真实再现,著作权的保护对于网络载体仍然适用。根据著作权保护表达形式的原则,无论是将他人纸质作品上传到网络自媒体中,还是在网络自媒体中转发、转载他人的网络作品,在对原作品表达样式的未作出改变情形下实质是一种复制或发行。

在纸媒时代,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严格限制书籍、报刊等媒介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转载、发行。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的往往有出版社和编辑部等专业机构把关,能尽量减少侵权的产生。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公开发行的权利不再为少数人把持,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使个人成为潜在的发行人,能够将作品在公众中广为发布。

“合理使用制度”——使用人的保护伞

智力成果能推动社会进步, 完全隔绝于公众的作品,除了能带给作者精神上的自我满足,并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知识的交互和共享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所以著作权保护制度在 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允许社会公众有限度的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实现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但是合理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定条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3类,一是 使用方式上的合理使用,主要是用于自我学习,欣赏和教学研究等非公开的,少量的使用他人的作品,二是 作品性质适于合理使用,主要是指政治、宗教、经济等时事文章和新闻,以及国家公文类作品 三是 为特定对象如少数民族、盲人提供翻译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另外,合理使用是指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且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在合理使用制度下仍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公开”传播与“非公开”使用——侵权的一条分水岭

微博,博客等网络自媒体经常存在的侵权表现有 转载他人的作品不说明出处; 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作品在自己微博、博客上发表,以及剽窃他人作品。

从法律上看, 自媒体的侵权与传统纸媒侵权较难区别的一点在于是否公开传播使用他人作品,一般而言非公开使用作品不构成侵权。但是 同样是微博或博客有的可能是自用,有的则是公开传播的。严格的说自媒体原则上是具有公开性。微博、博客一般面向公众开放,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等工具直接进入和浏览,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开的微博更是粉丝达几十,上百万之多,这是绝大多数报刊的发行量所望尘莫及的。如微博女王姚晨“粉丝”超过两千万,而2011年全国发行量最多的中国日报只有300多万份,这一现象甚至引起了人民日报的关注。即使是普通人的博客可能也有几十,上百“粉丝”关注,因此一旦将作品上传到微博等自媒体上去,直接构成了对社会的公开发行。除非个人通过严格的加密或相关控制措施排除了他人的浏览或进入,而成为一个绝对私密的空间,否则都应该具备公开性。在公开的,具有开放性的网络空间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复制权以及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而将他人作品不注明出处省去姓名的情况下转载,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在自己的博客中,将他人作品不加修改的放入自己的作品中构成自己作品的实质部分,则构成剽窃。

当然,网络信息时代,对于知识产品的过度保护,既是一个较难处理的技术问题 也不符合时代的主题。每一次知识传播介质的更换都促进了人类文明的飞速发展。微博,博客的使用对于今天信息的高速、广泛传递功不可没,绝对的禁止转载或复制既不必要,也不现实,但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于作者明确禁止复制转载的文章,应当避免转载,而对于作者没有明确禁止的转载的应当注明作者及出处,并尊重作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在引用他人的作品时,他人作品不应构成自己作品的实质部分,同时应注明出处。

除了自媒体的使用人外,对于提供自媒体服务平台的网站等运营商,也应当注意侵权风险,避免成为连带责任人。运营商在技术上能够审核监管的自媒体应当审慎监管,无法监管的,在知道自媒体有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下应当制止该侵权行为。如果有著作权人向运营商反映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应该主动核实并排除侵权行为。

在表达自我时,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合法的使用作品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网络时代知识获取和知识传播的实现途径,只有如此,方能形成个体和社会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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