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连续两天撰文评论了茅台五粮液两家酒企因限定经销商销售的最低价格,而可能被发改委认定违反《反垄断法》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以下简称“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并进行处罚的案件后,笔者的微博及博客后的评论对此事讨论非常热烈,支持者很多,但也有很多朋友表达了对此事的忧虑,笔者今天就讨论下大家关注的几个与他们被罚会不会影响正常商业秩序有关的问题。
一、有朋友提出,白酒业是开放市场竞争的行业,生产商限定价格销售,销售商可以不代理,消费者可以不买,他们和经销商及消费者都是愿打愿挨的关系,茅台五粮液自身为这个决断承受了商业风险,因此,国家不应干预他们的自主市场行为。
笔者认为:如果政府处罚市场中的作为竞争对手的销售者串谋固定产品价格,对此大家都能理解,因为这种合谋不合理的设置了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经济是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也是借鉴了发达国家根据多年的市场经营规律总结出的规则。规律就是,同一产品的供应商和销售商间限定产品销售价格的协议实际也会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效果。
因为一旦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价格垄断协议得到实施,其最终可能演变为同一产品不同经销商采用相同价格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类似价格卡特尔的情况;或者使作为竞争对手的产品生产者间串谋采用共同的定价方式分割市场;如果是同一代理商代理了多个不同厂商产品的销售,价格垄断协议可能会转化为厂商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简而言之,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联合起来,消费者无疑将不公平的为产品付出更多的钱,同时这对以后进入市场的竞争者也非常不公平[i]。
二、《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价格垄断协议条款究竟有没有前提条件?如果根据法条的字面理解,有价格垄断协议就是违法,将衍生出两个问题。首先,实践中大的品牌商几乎都给经销商限价,如果这次处罚了茅台五粮液,其他的公司违法要不要处罚,会不会法不责众?其次,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其品牌创立初期需要一定的限价保护,如果规定其也不得在与经销商的合同中约定限价销售,不利于其与品牌成熟的大公司竞争,这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但各种垄断问题实际已经非常严重,《反垄断法》2008年就生效了,但对于其中的价格垄断协议条款至今都没有任何法律实施的案例。所以才导致实践中的人人违法,法不责众的恶性循环状态。严格执行法律对实践是有指引作用的,如果此次茅台五粮液因为价格垄断协议被罚巨款,一定会对其他公司的经营者造成心理影响,此时,企业经营者们才会重新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权衡利弊,重新调整经营策略,这样才可能达到规范商业秩序的目的。反之,如果法律只颁布不执行,没有人会尊重法律,永远不会有规范商业秩序到来。
同时,从技术角度,首先高档白酒这个以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三公消费”为主要消费对象的行业进行反垄断整顿,进而推及对行政垄断严重的行业及外资、民营企业,显然是会获得民意支持的。
而对于初创企业和新产品,在起步阶段给他们一定的经营空间也是国际惯例,发改委显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一定程度的价格垄断协议豁免。
三、实践中早已存在的一些上游厂商的明码标价销售,比如出版行业,出版社基本会在图书报刊杂志上标明价格,这算不算价格垄断?
图书和报纸杂志上的售价实际是建议零售价,销售商完全可以不按照建议零售价进行销售,并且基本不会被出版社或发行商处罚,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图书杂志所遭遇的问题不是价格垄断,而是不正当竞争,因为很多互联网站进行高折扣销售,有时甚至低于成本价。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i] 此处参考了同济大学刘旭博士的论文《从“锐邦诉强生”案看《反垄断法》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规制》http://law.tongji.edu.cn/index.php?classid=2434&newsid=3350&t=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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