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P2P企业的难解悖论:隐私权、知情权何以两全?

隐私权和知情权原本不应该是一对敌体,却在P2P这一新兴行业“结仇”:一方面是借款人的隐私权,一方面是投资人(出借人)的知情权,都是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权益)。建议由权威部门制定行业规范,对信息披露的详实程度进行界定。

隐私权和知情权原本不应该是一对敌体,却在P2P这一新兴行业“结仇”,到底是何缘故呢?

隐私权大过知情权 ,“爱投资”有失公允

昨天,一位名为“哲学家之石”的网贷用户在网贷天眼论坛发表题为“对爱投资的了解,结果让我心寒,做下风险预警”的帖子,公开了一段与P2P平台“爱投资”客服的对话记录。该用户因为“爱投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信息不全而对投资安全产生疑虑,并因近期发生的“科迅网”跑路事件而产生更强烈的担忧,要求到爱投资公司实地考察并查验抵押合同及借款人资料,但爱投资以“保护借款人隐私”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这一帖子引发了网友热议。一部分网友认为爱投资保护借款人隐私,值得称赞;一部分网友则认为爱投资的网上信息披露不够完整可以理解,但不允许现场查验抵押合同和借款人资料,就有些可疑甚至过分了。

“哲学家之石”在跟帖中提出两个问题,可谓是直指根本:1.如果平台跑路,借款公司跑路,我该起诉谁(被告都没有法院也不会立案)?2.债权人是否有权知道债务人身份证号,这种权利不受债务人与中介方的内部协议的抵抗(我猜他要说的可能是“对抗”)?

随后,爱投资官方账号回复:1.起诉担保公司。借款公司跑路了但是他的主体没有灭失,如果涉嫌诈骗可以报警,如果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2.债务人的所有信息平台都留存备案,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平台会协助债权人追偿并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所有信息。但是在债务人未违约的前提下,平台基于对债务人隐私以及商业机密的保护,不得向公众公示债务人隐私信息。

也许是认识到了上述回复太过“不痛不痒”,爱投资官方账号又进行了第二次回复:经过大家仔细讨论研究,既要照顾到投资者对项目具体信息的知情权,又要兼顾和企业一方签署的协议,我们提供给投资者几种解决方式和思路:

1. 如果投资者认为网上合同是PS的话,CFCA认证一旦盖章确认,即可做到防篡改,健全,即可以规避您提出的质疑。

2. 如果投资者对项目真实性提出质疑,除了通过我们,还可以电话咨询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完整,且会和您确认是否和爱投资有相关项目合作。

3. 如果投资者认为担保公司和我们联合造假的话,可以看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的多少和他的银保业务量,银行信用背书跑路成本挺高的。

4. 热烈欢迎投资者各种质疑,我们是最愿意和投资者沟通的一群愤青。

绕不开的悖论,解不开的心结

不得不说,爱投资的两次回复都没有触及问题的本质。爱投资啰哩啰嗦一大堆,似乎只是在强调一件事,请相信我们——以及我们的合作伙伴们。而问题的本质在于,如果合同不成立,信不信任又有啥关系?我要的是知情权,要的不是信任感!

在爱投资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投资人、担保人、撮合人四方合同)中,借款人的信息并不完整,更何况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借款人进行过“真实意思表示”,这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担保合同、撮合服务合同都是从属于借贷合同的,如果借贷合同不成立,担保合同和撮合服务合同的效力是很难被认定的。

 

即便爱投资通过种种第三方机构,包括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CFCA”来力证合同有效,却也绕不开投资人的知情权问题。P2P意为点对点直接借贷,如果投资人连把钱借给了谁都不知道,又谈何P2P?平台企业有如何敢声称”为投资者服务”?监管部门又谈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但与知情权相对的是隐私权。以我有限的法律常识来看,隐私权是人身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力,法律地位要高于属于财产权利范畴的消费知情权。也就是说,如果知情权遇上了隐私权,是需要给隐私权让路的。但值得一提的是,企业的“隐私权”(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权”并不是一回事,与“消费知情权”之间的博弈尚未尘埃落定。

一条悖论就此横亘在P2P企业的面前:一方面是借款人的隐私权,一方面是投资人(出借人)的知情权,都是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权益),实在难以权衡。两者狭路相逢时,也许只有强者和勇者胜了——但在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法律又总是同情弱者的。

这一悖论一日未解,从业者的纠结就“绵绵无绝期”了。

 

爱投资并非孤例,向行业惯例妥协

通过调查了解和亲身体验,我发现,隐匿借款人身份信息(企业名称)的做法在业内几乎已成惯例。多数平台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都采取了“遮蔽”手段对借款人关键信息进行处理,其目的大概也是尽可能保障借款人的“隐私”。

不久前曾与重庆某P2P平台老板聊天,说到了信息披露。这位老板表示很无奈,他比较倾向于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但行业现状如此,孤军奋战非但不能成势,反而有可能被借款人集体抵制。

向银行贷款还好,大家都认为银行的门槛高,能借到钱反而证明信用高,而民间借贷则相反,发生借贷就证明出现了资金短缺,所以借款人大多不愿意让外人——特别是合作伙伴知道他出现了资金短缺,这会影响他的商誉。“你想啊,我这里非得要求他披露更多信息,但其他平台不强制要求啊,你说他会找谁啊?”

向行业惯例妥协低头的,并不仅仅是P2P平台老板们,也有不少投资人逐渐接受了这一现实。有几位“爱投资”平台的投资者表示,所有平台都这样了,换个平台也未必能做得更好。

 

通过回顾P2P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种种恶行劣迹,我认为这种行业现状非常值得担忧:借款人信息披露不完整,会给骗子平台留下了太多的造假机会,因为“保护隐私”,投资人很难核实。另外,在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建成之前,借款人信息披露不完整有可能给借款人多平台重复借贷留下空间。

 

更何况,向合作伙伴隐瞒“资金短缺”的现实是一种谈不上多光彩的行为,与隐私权无关!

前述重庆某P2P平台老板认为,建议由权威部门制定行业规范,对信息披露的详实程度进行界定,才能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行业规范正式出台之前,他们也在进行一些有利的尝试:对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正向激励,同意披露完整信息的,可以获得更高的信用评分,获得投资人的关注,甚至还会给予利率的优惠(风险定价),从而推进平台的透明化。

 

 鸣谢: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肖飒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张春花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碧珍同学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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