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不是动动鼠标那么简单

互联网为保险业带来的不仅是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样也有挑战。保险售卖本身存在的各种操作弊端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和规避,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可能会更容易显露。总之,网络只是渠道,保险才是本质。保险不管采用什么渠道,无论怎样创新,最终还要落实到保障本身。

过去的2013年是电子商务革命年,被革到的除了金融行业(银行业务)、出租行业等等之外,还有保险行业。网络保险给传统保险业带来革命性影响。各大保险公司可谓挖空心思抢市场,互联网为保险业不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让保险遇到了开拓性的挑战。

网络保险发迹史

最先出现网络保险的是美国。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因特网销售保险单,仅营业一个月就销售了上千亿美元的保单。由于美国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较早,在网络用户数量、普及率等方面,美国的网络保险业都拥有着明显的优势。

英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网络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最近十几年中,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猛,网络保险份额占总保险份额的比例逐年增加。

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用微软技术建立了一套造价为110万美元的网络保险服务系统,并在网络上提供最新报价。

1999年6月,日本的American Family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可以在网上申请及结算的汽车保险。

我国的网络保险始于199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1997年中国保险学会与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网。

网络保险渐成气候,另类险种闪亮登场

一方面,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易、百度等互联网公司都设立了保险平台,为保险公司触“网”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传统保险企业利用微信、网络等新渠道开展营销、业务。去年12月,腾讯微信携手太平洋保险正式推出“太平洋保险e服务”微信服务号。今年春节期间,泰康人寿与微信合作推出业首款微信保险——“春运保险”,春运第一天短短几分钟内便被团走3000多份。网络保险霎时间“蔚然成风”。

与传统保险相比,网络保险涵盖领域可谓是包罗万象,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就拿刚刚过去的春节来说,生命人寿为3到16岁的少儿推出春节烟花爆竹意外伤害保障险;安联针对出游市民推出天气类保险产品——“喜阳阳”春节计划,在三亚或哈尔滨旅游且连续三天遇到降雨或降雪,可申请688元阳光津贴。此外,还有更让人想象不到的赏月险、脱光险、爱情险、怀孕险等等。各种各样另类的险种登上保险的舞台,以往高大上、避而远之的保险,变为贴近需求、方便实用的互联网虚拟产品,市场貌似呈现一片蓝海。

是创新还是噱头?

网络保险带来的创新气息着实给传统保险打了一针强心剂。但是一味追求创新,脱离了实际,忽略了合理,这样单纯为了创新的创新,可以说是一种营销,一种噱头。“另类保险”变成“另类营销”,并不能获得消费者青睐。不实用、事后理赔程序繁琐、限制条件多等使得市场上的多数创新型产品都销售平平。一度被炒作的“鞭炮险”,从1月8日到1月26日仅售出145件;“吃货险”也仅售出2份;上面提到的安联推出的“喜阳阳”现在已经下架。一味追求眼球效应和噱头营销,不仅有损消费者利益,还为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另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应当有保险利益。网络保险推出的部分保险产品,看似个性、另类、新颖,实际上不过是在意外险的基础上增加一个附件,和赌博有相似之处,这类的保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仍然是存在问题的。所以保险公司想要提高知名度刷新销售成绩,应该多考虑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网络保险不是动动鼠标那么简单

由于低价、便捷等原因,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开始习惯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但线上保险产品中存在的风险绝不少。对于消费者而言,面对花样翻新的网络保险,多一份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才能真正发挥保险保障生活的目的。

1.保单效力问题尘埃未定

网络保险销售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程序还不完善,法律方面也存在一定空白。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或变更,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有些网上销售者采取电子签名的形式,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家保险公司就看法不一。由于没有电子签单的相关立法,一旦发生索赔,有可能成为纠纷的根源。

2.代理、中介浑水摸鱼

目前市场上一些不具备代理保险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也在做保险业务,消费者如果向他们购买了保险,事后索赔就有可能遇到麻烦了。一些保险代理人收了保费后,私吞保费,不把保费上交给保险公司,而是弄了张假保单忽悠投保人。一旦发生大额理赔,代理人无力赔付,而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费也不可能为投保人买单。因此,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后最好向所属保险公司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扩大了投保人的投保风险。

3.个人信息有可能遭遇泄露

举一个网络保险中最常见的1分钱意外险来说,消费者如果要投保,需要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身日期等各种各样的个人信息。保险公司低价营销看似亏本,但却获得用户详细并且真实的个人资料,为后续推广其他高利润的险种积累了宝贵的客户资料,甚至部分信息用来兜售,进行信息交易,对个人信息保护遭到极大破坏。

4.地域限制造成的理赔障碍

网购保险买时方便,可有时服务却未必方便。如果网购保险的所属公司在投保人居住的地方没有分支机构,需要理赔时,很可能会因没有分支机构无法及时进行事故查勘、核定,最终导致超出法定理赔期限而无法获赔。

5.保险人的提示义务不能落实

基于保险行业信息披露之要求,以及合同法最大诚信之原则,我国《保险法》明确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网上购买保险,保单中的免责条款、退保损失、犹豫期、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投资风险提示等信息,这些原本必须由业务员提醒的内容,通过网购渠道,则很有可能被投保人忽略或出现理解偏差。

尤其是寿险产品,内容复杂得多,在难以理解的情况下,可以线下购买,代理人在面谈时会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甚至人生目标之后具体制订方案组合,同时可以解释专业的条款。网购保险带来了方便和便宜,实际上更加考验投保人自身的规划水平。

6.网上核保仍是问题

核保需要考虑的风险非常多,它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家庭背景等等许多因素。在现行的社会信用体系下,通过网络实现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沟通,难度较大。不解决这个问题,网络保险经营的品种、范围就受到极大的限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7.网络索赔欺诈愈演愈烈

线下保险操作中,保险欺诈的情形已经是花样百出,屡见不鲜。当互联网再搀和进来后,更热闹。瞒天过海、倒签单、捏造事实、冒名顶替,各样的手段层出不穷。就拿最常见的人寿保险中的健康险欺诈来说。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性不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投保的前身体状况,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而在合同生效后即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由于保单通过线上渠道完成,保险公司在其中的风险可想而知。

8.责任条款不完备

通过网上保险超市购买的产品,有些责任条款并不完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简单的意外险产品,可选择网上购买方式;但对于健康险或投资类险种,由于保险责任和内容丰富,条款比较复杂,保费也比较多,一旦误买要付出较大代价,最好还是请专业人士或业务人员进行办理。

9.购保险,返现金,疑违规,涉犯罪

不少保险公司也推出网络保险理财产品,并且赚得盆满钵满。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7%以上的保险产品屡见不鲜,不仅收益高,部分险企为了吸引客户,还推出回馈集分宝、电子购物券、加油卡、电话费、变相赠送现金等活动。

以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在线下卖保险送礼品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如今这种情况由“地下情”转变为“公开恋”,将“返现” 的促销手段搬上网络公共平台,涉嫌违规操作。

甚至有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上手段吸引投保人眼球,借此集资诈骗。由于采用网络的渠道进行,侦查机关很难进行追踪,证据采集方面也为案件侦破造成极大障碍。

网络保险,网络只是渠道,保险才是本质。保险不管采用什么渠道,无论怎样创新,最终还要落实到保障本身。互联网渠道是保险行业的新思路、新改革,但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网络保险的发展是一个长远发展历程。在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过程中,抓住机遇,面对挑战,去糟粕,存精华,积极促成这些问题的逐个解决,还原保险电子商务市场的洁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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