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征:辨析“有偿新闻”与“新闻寻租”

简单说,“寻租”就是权钱交易。而这个权,是指“权力”而不是通常所说的媒体报道权、批评权等“权利”,后者是不能拿来寻租的。从这个意义来说,央视现象与新快报现象不过是一个铜板的两面。

钛媒体注:11月4日消息称,著名民营企业农夫山泉已举报起诉《京华时报》失实报道,并索赔2亿元。农夫山泉公开表示,“今年4月10日至5月7日,《京华时报》捏造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持续28天以连续67个版面、76篇报道攻击农夫山泉,具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质,对农夫山泉实行舆论暴力”。

自新快报陈永洲事件之后,企业与媒体的关系显得更加微妙。而新闻界幕后的“潜规则”浮出水面后,牵涉的利益各方。新闻和传播学者魏永征教授从更理性、更加学术的角度,梳理了“有偿新闻”这一中国特色名词背后的历史背景,并尝试进一步探讨“新闻寻租”的扭曲现象,有知识有干货。钛媒体现将全文推荐如下:

 

 

近日,中国记者协会等单位举行禁止有偿新闻、新闻敲诈,加强行业自律座谈会,同声谴责新快报及其记者陈永洲利用新闻采访权进行违法乱纪行为,并将就查处新闻敲诈采取专项行动。

陈永洲富有戏剧性的事件,令一些把热衷于所谓“新闻维权”的人们陷于尴尬的境地。它揭开了我国新闻界丑恶的一角,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在这里却是成为常规。

 

有偿新闻已经反了20多年

所谓“有偿新闻”,完全是中国特色的词语,港台同行无法理解,在其它语种也找不到对应的词语。而它在中国已经存在了20多年,就是说,已经反对和禁止了20多年。

早在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提出:“禁止以新闻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新闻,通常由记者采访,经过编辑,审查后发布。发布新闻不收费用。广告则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为了本单位或个人的需要,交付费用,通过媒体发布的。……严禁新闻收费和以新闻名义招揽各种形式的广告。”1990年国家工商局和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提出:“严禁刊登有偿新闻。”这是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中使用“有偿新闻”这个词语。

此后,有关主管部门屡屡下文,严禁有偿新闻。1993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4年中宣部发出《关于坚持不懈地抓好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1996年中宣部又提出制止“有偿新闻”的六条措施,1997年中宣部会同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联合发布《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共十条。

本世纪以来,有关禁令就更多更正规了。2005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将2005年《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修改后重新发布,其中都有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它利益或者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规定。

这些都是在业界的顶级文件,至于那些次级文件,就不必列举了。

但是顶级文件不管用,如果管用,制定一个就可以了。而现在问题已经从“有偿新闻为何屡禁不止”提升为“有偿新闻为何越演越烈”。

 

从屡禁不止变为越演越烈

所谓越演越烈,既是指在广度上,可能涉及整个业界,从采访对象领取三百五百车马费的已是常规,企业请记者来开新闻发布会如果不发车马费那就开不成,我在香港的学生到内地实习时第一次参加所谓新闻发布会拿到几百元车马费为之惊愕不已,后来才知道这是内地的普遍行规。同时又是指在深度上,就是各种方式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新闻敲诈”是在“有偿新闻”之后又出现的新词语,这种手段在旧上海仅见于下三滥的小报记者,但是现在与“有偿新闻”并提,可见它也已具有泛滥之势。

媒体和记者藉新闻报道交换利益还有许多规避手法。一种非常常见的是,记者去某企业采制一篇报道,然后(同时、事先)开口请企业给本媒体做几个广告。或者,企业由于某种需要请记者来采制一个报道,以做广告为条件。广告费进了媒体账户,记者自会得到奖励,10%-20%不等。

这是有偿新闻吗?似乎不是。报道归报道,广告归广告,做过报道的企业难道就不能做广告吗?这是记者拉广告吗?应该也不是,记者只是“联系”,广告部门自会送上合同依规办理。这是记者拿企业的钱吗?也不是,记者只是获得本单位的奖金而已,本单位对此有明确的奖励制度。

如果,企业有求于媒体的是另一种报道,即揭露其竞争对手劣迹的报道,也是采取如此途径,记者一样据此拿钱,能够说这是非法行为吗?也难。当然如果报道失实,那就是另一类问题了。

这也可能就是虽然有记者承认自己拿了钱,但是却难以以受贿立案查处,而只能绳之以其它罪名的原因。尽管有的罪名如损害商业信誉罪,在犯罪主客观条件、控方举证责任等方面按照刑法、刑诉法规定都有格外严格的要求,也只能舍易就难,当然在中国国情下要定罪也不见得难到哪里去。

 

央视节目何以扭转乾坤

问题在于,企业为什么这么有求于媒体?

我前几天发布的文章(见《央视陈永洲认罪节目难逃媒介审判之嫌》)揭示了央视节目的巨大威力:在一片“请放人”的潮流之际,一个早上,形势立即逆转。尽管如我那篇文章所说的,人们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方式上(媒介审判)都有诸多质疑,但是十来分钟的节目就足以使“维权方”闭嘴或者改口,接下来的事态进程无需多说。

谁不知道央视是国家电视台?

其它媒体,在各自范围内也拥有自己的权势。中国媒体和记者在某些方面确有孱弱的一面,他们的权利确实需要维护;但他们也具有强势的一面,他们都有某一等级的权力作为背景。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这种背景就会被用来作为利益交换的对象。

 

新闻寻租概念揭示了体制因素

拜读了胡舒立《新闻寻租不可恕》一文。作为一位深谙经济理论的媒体人,她当然是在“寻租”的本来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保护或支持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简单说,就是权钱交易。这里的权,是指权力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报道权、批评权等权利。舒立的精明在于,她用中文一字多义的“权”字掩饰了“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的本质区别。权利是不能拿来寻租的。新闻报道和批评哪有什么权力呢?

从大学的新闻理论教材上看,新闻无非是传播信息,反映舆论,不存在什么权力。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新闻媒体的权力背景,是人们都能够感知的。即舒立所云:“由于体制机制原因,多数媒体又有官方背景和政府隐性支持。因此,倘缺乏自律与他律,媒体很可能在市场与权力之间‘套利’”。这就是新闻寻租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视现象与新快报现象不过是一个铜板的两面。

在中国国情下,眼下要切断新闻与权力的联系是不可能的。要克服新闻寻租现象,就不仅要对新闻媒体和记者,也要对相应的权力部门与媒体的关系作出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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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这种气候条件下,钛媒还敢发这种分析,果然是有钛度滴。佩服一下。我相信多数人心底里都会坚持,我不一定全说实话,但我决不说假话。我可以为社拉广告,但我决不主动出卖自己的人格。当然主动之外那就没准了。(得意)

    回复 2013.11.07 · via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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