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奶粉市场高价,《反垄断法》出手也是一厢情愿

奶粉市场的涨价凭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应由市场经济的方式来应用,比如消费者用脚投票等。如果政府在供求关系明显没有改善的情况下逼迫其降价,无论祭出《反垄断法》还是其他手段,最终仍无法达到目的。

国内奶粉市场展开反垄断调查

据媒体报道,在发改委对婴幼儿奶粉市场的反垄断调查中,惠氏等9个奶粉品牌7月上旬先后宣布降价,平均降幅11%,同时新配方产品惠氏金装S-26智学因子撤销此前上涨4%的决定。同时,有消费者向记者表示,新配方产品是店员推荐的首选,只有在她问及降价一事时,店员才拿来降过价的旧配方产品。

这个新闻有这样几个看点:

一、政府这次没有用行政命令管制婴儿奶粉价格,而是利用《反垄断法》打击国外品牌奶粉生产企业(下称“奶粉商”)固定终端零售价格的行为。这显然是一个进步,可能是政府已经认识到,如果强行压低婴儿奶粉价格,将使奶粉商因利润下滑而减少对中国市场的供应量,到时候价格是降了,但市场货源不足,原来只要出高价还能买到婴儿奶粉,但以后可能演变为出高价都很难买到,反而更糟糕。

二、政府用《反垄断法》调控价格有一定效果,发改委启动反垄断调查后,奶粉商确实进行了降价。有两个原因:

首先,多数奶粉商可能确实存在对终端零售价格进行控制的纵向垄断情况,而中国《反垄断法》规定,无正当理由固定向第三人销售产品价格或者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中国市场有一个的经营特点就是普遍性违法,原因是市场上多数人都不遵守规则,政府也不来不及处罚,因此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遵守规则者被淘汰,而婴儿奶粉这样的大宗商品市场竞争激烈,各大生产商如果不对产品进行价格控制,将丧失市场主导权,因此,很可能每一个主要的奶粉商都有价格控制的违法行为。

其次,奶粉企业害怕政府处罚。企业所以降价,肯定有给政府“面子”的考虑,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企业的处罚金额相当惊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为政府具有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处罚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还是百分之二实际是没有执行标准的,如果企业不降价,政府的处罚可能会很重,这也是发改委一开始调查,奶粉商就纷纷降价的原因。

一方面,《反垄断法》解决的是商品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固定价格,攫取超额利润的行为,但中国市场国外品牌婴儿奶粉价格过高,奶粉生产商固定终端销售价格只是次要原因,根本原因是中国消费者对国产奶粉的质量没有信心,因此才会纷纷购买外国品牌奶粉造成供不应求,因此这次政府祭出《反垄断法》,也只能解决奶粉商固定价格造成的那部分问题,但并不能解决中国消费者人数多,婴儿奶粉需求量大的供求矛盾问题,更不能解决消费者对国产婴儿奶粉没有信心的问题。想奢求《反垄断法》能带来婴儿奶粉长久的大规模降价有些不切实际,毕竟该法制定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对于固定终端销售价格是否一律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国内学者和法院确实也存在一定争议,也有观点认为,厂商规定转售价格,本身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并不违法,最终垄断的认定要看是否达到了攫取非法利益的效果。否则,可能造成市场上人人违法的窘境。这也是发改委后续对其他纵向垄断经营者进行调查和处罚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最后,此次惠氏把新产品恢复原有价格销售的底气在于,毕竟相对价格而言,婴儿奶粉的安全问题才是消费者首要关注的。涨价凭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因此,应对其的也应该是市场经济的方式——比如消费者用脚投票。如果政府在供求关系明显没有改善的情况下逼迫其降价,无论祭出《反垄断法》还是其他手段,最终可能还是无法达到目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更多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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