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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棒球独享反垄断豁免权?

被称作美国“国球”的棒球运动,在豁免权的庇护下,建立起了堪称完美的商业运作模式,把商业与体育结合了起来。但队员,尤其是明星队员却成为这一制度的受害者。

世界上,体育成为支柱产业的只有一个国家——美国。据统计,目前美国的体育产业总产值高达5000亿美元,接近GDP的3%。这个数字是汽车产业的2倍,是影视产业的7倍。不夸张的说,大部分美国人的业余活动主要是看电视,电视里最主要的节目内容是体育。

美国体育产业的强大,不仅依赖于美国强大的经济基础和高收入,100多年来体育产业摸索出来的一套体制、法律、规则同样是美国体育产业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而被称作美国“国球”的棒球运动,是解释美国体育产业强大的最典型案例。

棒球运动为什么和《反垄断法》扯上了关系?又为什么会独享豁免地位?

说起来话长。棒球是美国最早流行起来的体育运动。棒球源于英国的板球,在美国逐渐发展成棒球。1839年,美国纽约州古帕斯镇举行了有史以来的首次棒球比赛。1910年非常喜欢棒球运动的时任美国总统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正式批准棒球运动为美国的“国球”。

而被称作自由市场经济的宪法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制定于1890年,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它从法律上禁止了竞争者联合起来控制价格,实行商业抵制和划分市场势力范围。《谢尔曼反垄断法》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上功勋卓著,它第一次对企业的竞争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列宁有关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期是走到资本主义最高阶段并最终成为自己掘墓人的论断,就是基于垄断不断蔓延的研究判断。但不巧的是,资本主义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有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诞生。在此后的几十年里,反垄断法几度挥起利剑,众多名噪一时的巨无霸惨遭肢解,这是后话。

从19世纪中叶职业棒球运动创办之后,虽然深受人们欢迎,但老板们一直赚不到什么钱。原因各俱乐部纷纷通过高薪挖墙脚的方式挖人,结果导致明星运动员赚的盆满钵满,但股东们只是赔本赚吆喝。

老板们逐渐意识到必须联合起来解决这个问题。1879年9月,棒球联盟的业主们秘密召开了一次会议,他们商议出一种防止互相高薪挖人的“保留制度”。这项制度规定,每家俱乐部可以将5名运动员定位“非卖品”,禁止交易。任何俱乐部都不得使用上了其他俱乐部“保留”名单的运动员,联盟中的俱乐部应当拒绝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保留制度使得俱乐部能够保证最优秀的运动员不会被别人挖走,永久性地占有运动员的劳动力。当然,不能交易的运动员自然失去了在市场上获得好价钱的机会。这项保留制度的另外一个好处是限制了那些财大气粗俱乐部利用高薪垄断高手的行为,使整个联盟球队的水平相差不会太大,使各场比赛的胜负留有悬念。保留制度使棒球运动越发的红火起来,俱乐部老板和观众都成为收益者。但队员,尤其是明星队员却成为这一制度的受害者。

1885年棒球运动员们模仿产业工人组建了自己的工会,试图和老板们斗斗。《谢尔曼反垄断法》出台之后,运动员工会找到了维权的依据,以限制贸易自由行为控告棒球联盟。

尽管斗争持续了将近100年,但运动员们依然没有赢得自由身。为了保护深受国民喜欢的棒球运动的物美价廉和可持续发展,最高法院在1922年的一次官司中做出了一项司法解释:反垄断法,棒球不算。不仅如此,那些没有获得明确豁免权的运动联盟——橄榄球、篮球、冰球等事实上也沾了光,各种限制运动员自由的制度一直没有被撼动。但时过境迁,在自由民主浪潮风起云涌的20世纪60年代,终于又有运动员立志当一回唐·吉诃德,向顽固的传统体制举起了长矛。弗拉德不再想像过去的100年那样,加入了一支球队就像是成为俱乐部的奴隶,是否留在球队,被卖给哪家球队自己说了都不算。弗拉德没有成功,但把厚厚的幕墙捅开了一条裂缝。

参与此案判决的马歇尔法官对于棒球在《谢尔曼反垄断法》的豁免权投了反对票,他强调“无论是对棒球队员还是足球运动员、律师、医生或其他的劳动者,反垄断法都同等重要”

几年之后,裂缝变成豁口。1975年12月24日《纽约时报》报道了另外一个案例“一位劳动仲裁人于昨天做出裁决:两名投手安迪·麦色斯密斯和戴夫·麦克奈利将不受合同限制而成为自由球手,他们可以效力薪金更高的俱乐部。若维持这项裁决,一流球队根据合同无限期拥有球员的合法权利将被推翻。但是估计这项裁决在法庭上或球员和俱乐部共同协商时会遇到挑战,也许会有所改变。”

“我不是签署《解放宣言》的亚伯拉罕·林肯”,裁决宣布后仲裁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我只是履行了作为律师和仲裁人的责任。这一裁决不会使棒球运动毁于一旦。但即使俱乐部的主席们真认为是这样的话,他们也具备防止受损的能力”。

仲裁有效,但棒球对于《谢尔曼法》的豁免权并没有撤销。直到1998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科特福拉德法案》,才在事实上彻底废除了棒球的豁免权。棒球以及其他美国职业运动员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流动。在此之前,欧洲法庭宣布,足球俱乐部不能向合同期满的球员收取转会费。引发这一判决的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一名叫博斯曼的非著名比利时球员因为合同到期后想到法国踢球,但遭到原来效力的比利时一家俱乐部的阻挠而将其推上了法庭。

职业运动员获取自由身之所以经历了长达100多年的斗争。是因为俱乐部老板们找到一个取得《谢尔曼法》豁免权看起来有些道理的理由:《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的是复数主体的“联合、合同与共谋”等集体行为。而棒球和其他体育联盟的老板们认为体育赛事不同于普通行业,联盟是单一主体从而不受《谢尔曼法》第1条的约束。

在他们看来,职业体育联盟的使命就是维持参赛队伍的竞争平衡。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就会损害观众的利益,这一点是职业运动联盟和其他行业的根本不同之处。法律在事实上一直支持了这种观点,一位法官在审理一位橄榄球运动员起诉球队的案件时说“没有哪支全美橄榄球联盟的球队愿意看到其他球队被逐出这个产业,无论是在球场上还是在财务室里,因为如果联盟垮了,没有一支球队能活下来”。

美国对棒球的反垄断豁免以及事实上延伸到其他职业体育项目中的反垄断豁免,看似网开一面,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但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所做出的案例判罚在推动职业体育产业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豁免权的庇护下,各大职业体育联盟建立起了堪称完美的商业运作模式,包括场外运作以及内部规则的制定,把商业与体育结合了起来。没有反垄断的“法外开恩”也就没有这一套体系的建立,当然也就没有当今红火的美国职业体育。

本文系作者 刘戈 授权钛媒体发表,并经钛媒体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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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偷换概念,本来棒球大联盟的老板们已经构成实际意义上的垄断,已经违法。仅仅是因为政府的偏袒才没有定罪,而这其中的政治献金无疑起了大作用。运动员利益受到损害,老板和观众得实惠,这应该发生么?文章的最后无疑是在双重标准,违法却不制裁,仅仅是因为保护一个棒球这么简单?三方利益都可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才是对的。诚然美国棒球能有今天的确要归功于大联盟运营有方,但是总是牺牲球员和观众的利益是不会长久的,所以违法的事情最好不要做。举个最简单的违法又违例的例子,中国足球!不明白的可以去百度。

    回复 2013.08.19 · via pc
  • 我没看过棒球也不懂,但竟然文中也提到,最开始是明星球员大赚特赚,而老板确实亏损的,如果他们没联合商讨规定,那么现在应该没有棒球、篮球、足球之类的了。生意场上,怎么可能会有老板亏得半死,员工赚的要死的呢,这不符合常理,他们也不会有平衡点,要么前一种要么后一种。如今,大牌球星不像以前只靠合同,每年广告费都差不多和年薪一样。我觉得互相依存,各得各利吧。

    回复 2013.08.18 · via pc
  • 谢谢,终于明白了,还是NBA好呀!

    回复 2013.09.12 · via pc
  • 好文!长知识了!

    回复 2013.08.18 · via pc
  • 中国棒球并不流行啊

    回复 2013.11.20 · via pc
  • 看似光鲜的球星们原来还有如此苦恼啊

    回复 2013.10.02 · via pc
  • 可以两赢情况下的垄断是可以有的!

    回复 2013.08.18 · via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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