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爷:呼吁重审王振华猥亵案

上海检察机关如果不顾重大犯罪线索,放弃补充侦查,就是重大失职行为,不仅让本案真相被掩盖,让本案中可能的所有犯罪份子和犯罪行为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更将使中国大量未成年幼女置于极大不安全感之中,成为历史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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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城控股实际控制人王振华猥亵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王振华一方的辩护律师陈有西等人,以及女童的辩护律师等,几乎在媒体上向我们展示了一场隔空辩论,也让我们看到了更多案情,虽然仍然不完整。关于案情讨论媒体上已经有很多,我就不赘述了,也可以看钛媒体此前发过的文章《判了,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五年!回顾新城控股失速的一年》等。

我先声明本文三个前提:1、我先不评价陈有西的辩护是不是有道理,但是对陈有西的辩护权,以及他寻找法律漏洞、证据漏洞尽可能让自己的当事人脱罪的正当权利表示100%支持,这恰恰体现了法治的精神,是我们应该保护的权利;2、我对陈有西展现出来的“道德优越感”,在道德上都为王振华开脱,表示鄙视并引以为耻。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很多时候不能两全,尤其在法律不完善的时候,但是拿此来标榜道德,那恐怕就是个笑话了,甚至无耻。3、做“无罪辩护”,是王振华的正当权利,但是我对陈有西所代表的王振华一方为了“无罪”,所做证言和口供中是不是有谎言和恶意中伤,表示疑虑以及合理怀疑。即正当权利要支持,但是以行使正当权利之名,如果做伪证,有谎言,那么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后果,我表示关心。

根据一审判决,上海相关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而作出该判决结果的主要依据,是作为公诉方的上海检察部门提起的诉讼请求,以普通“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论处,请求应给予被告人“4-5年的刑期”。

其法律依据在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见,其实整个案子中,作为公诉机构,即应该代表被害女孩的公诉方,上海检察机关才是本案真正的核心。不是法院,不是律师。在公诉机关的公诉理由中,已经事先排除了“其他恶劣情节”。

在一审判决出来后,我询问了中国几乎超过十位刑事法领域律师和专家后发现,大多法律从业者都比较悲观,认为“除非有重大新的恶劣情节线索,必须由检察机关重新补充侦查,至重审此案。否则到二审,检察机关肯定也还是4-5年诉求”。

但是,意外的是,辩方律师在自己披露的辩护词和证人证词中透露了一个巨大的重要新线索,即:阴道撕裂伤为陈旧伤,是女童本人参与设计了他诬陷了王振华,如果依辩方律师所说是事实,那么谁是女童阴道旧伤的施害者,以及有没有可能在此之前就与王振华和周燕芬有关呢?

女童现年才九岁,低于12岁的未成年人,任何针对女童的性行为都是犯罪,她这个年纪,自己也是没有性意识判断能力的。那么如果如王振华和周燕芬所言,是旧伤,早就有性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同样应该在此案中彻底查清楚,究竟什么人还能够对不到九岁的女孩下手,是她的身边人吗,之前的性行为又是不是也是作为“老鸨”中间人的周燕芬本人安排的,不然她为何那么笃定这个伤是旧伤,她的依据是什么?这是对一个不到九岁女童的重大犯罪线索,检察机关不应该轻易放弃,更不应该不闻不问,这是重大失职。

咱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办案能力很强吗,尤其是上海,多次评优,如果连是一个九岁的女孩在说谎,还是一个商界大鳄王振华和职业“老鸨”周燕芬在说谎都调查不清楚,我们这些老百姓还能相信谁呢?

所以,我呼吁:

1、如果确实不只王振华这一个施害人,那么请调查清楚其他施害人,其他施害人又与周燕芬有没有关系?不应放过任何一个施害人,不管是或者不是王振华和周燕芬。我们也不应放过任何一个犯罪线索。涉及隐私我们必须严格保护女童的身份不被泄漏,但是我们没有义务保护任何施害者的身份。

2、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根本没有其他施害人,那么请更加严惩王振华、周燕芬和将此事公开的辩护律师团队,他们可能都构成了诽谤罪,侮辱罪。而作为本案的被告,王振华和周燕芬,不仅构成了猥亵女童罪,更在人格和精神上对女孩及其家庭进行了二次凌辱,这与身体上的凌辱伤害不相上下,这个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的新情节,应对其诽谤和侮辱名誉行为进行重新侦查搜集证据,并案处理,建议以此作为“其他恶劣情节”,可对被告人判处5年上有期徒刑。

3、不管调查结果和本案结果如何,我们都希望能在立法上推动中国对未成年性侵案的严惩力度,让犯罪代价更大。

*参考《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新的“之前就曾有性行为”的线索,还是新的“可能诽谤”线索,都已经构成了此前一审检察机关侦查事实中没有触及的部分事实,构成了需要检察机关重新进行补充侦查,由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理由。上海检察机关如果不顾重大犯罪线索,放弃补充侦查,就是重大失职行为,不仅让本案真相被掩盖,让本案中可能的所有犯罪份子和犯罪行为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更将使中国大量未成年幼女置于极大不安全感之中,成为历史罪人。

最后,我想说,王振华不是一个普通人,是一名亿万身家的成功企业家,是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公众人物,其言行以及其言行可能产生的后果已经不单单代表个人,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中国商界精英的形象和中国的法治环境的形象。这个周末就是我女儿生日,她和王振华案中的女童几乎同龄,同样不满12岁。作为一个普通人,以普通的父母心,我们对法律的期待是让人安心,而不是让人恐惧的。这场官司,是一场大型的普法教育,是检察机关、法院及律师们向我们普通老百姓进行的生动普法教育,也关系着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但是此刻,我感到恐惧了,极度恐惧,我看到王振华律师陈有西的每一句辩论词,都充满恐惧,什么叫”不怕流氓,就怕流氓有文化”,在那份辩词中表现的淋漓尽致。辩词所说如果是事实,即一个九岁孩子已经不只一次发生了性行为却无人问津;或者辩词所说不是事实只是以“辩护”为名,公然编造事实二次凌辱受害人,任何结果都让我感到恐惧, 我也看到了千千万和我一样感受到恐惧的父母。但是我也依然对中国的依法治国有信心,对中国的商业环境依然有信心,我们可以用“有文化”和“有法可依”的方式维护我们的正义,让百姓免于恐惧。

(本文首发钛媒体App,钛媒体专栏作者赵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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