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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钱钟书杨绛书信手稿违法吗?

拍卖钱钟书杨绛书信手稿违法吗?

近日,北京某拍卖行即将拍卖一批信件和书稿,其中包括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其女儿钱媛写给原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总编辑李国强的书信和钱钟书《也是集》手稿,同时,部分书信内容也在媒体上进行了公开,随后,有报道称钱钟书遗孀杨绛对此表示不满,理由是书稿和通信往来是私人之间的事,公开不妥。

有记者就此事采访笔者,问题是:公开拍卖这些书信手稿违法吗?细想之下,法律上还有点复杂,此事中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李国强虽然持有书稿及与钱钟书一家书信的原件,拥有书信的物权,但信件内容的著作权实际仍属于写信者所有,拍卖行拍卖这些信件可能涉及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以及信件内容涉及的隐私、对他人评价的名誉等问题。现将个人的意见抛砖引玉,和大家共享。

一、 信件、书稿上有哪些权利和权利人?

就前述新闻涉及的信件和书稿而言,李国强是信件原件和书稿的合法持有者,拥有原件的物权。但信件、书稿内容的著作权并不属于收信人,写信者和书稿作者也就是钱钟书及其家人拥有信件和书稿内容的著作权,著作权并不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信件、书稿的文字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信件、书稿的书法具有审美上的价值,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由于钱钟书、钱媛已经离世,目前信件、书稿的著作权人为其继承人杨绛。

二、信件、书稿内容的公开会涉及哪些权利?

笔者至少想到了四项权利,发表权、展览权、隐私权、名誉权,前两项属于著作权,后两项属于人身权。前述新闻涉及的信件的内容原来并没有公开,公开这些内容的权利是发表权,该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也就是写信者,如果将信件、书稿原件在特定地点公开还会涉及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该权利由美术作品原件的持有人享有。同时,信件涉及的私人事务如果未对第三方公开的,也涉及隐私权,如果信件涉及写信者对第三方评价的,还涉及写信者和第三方的名誉权。

如果笔者是写信者或其继承人的律师,要阻止信件的拍卖可以提出的理由包括:信件拍卖将导致信件内容的公开,侵害了写信者的发表权,鉴于信件部分内容已经未经杨绛许可在媒体公开,实际信件持有人已经侵害了杨绛的发表权;信件、书稿拍卖前的对竞拍者的展示程序虽然不侵害的作品的展览权,但信件内容涉及写信者或第三方的隐私,可能侵害写信者的隐私权;信件内容的公布还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写信者或者被提及第三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可能侵犯写信者或者第三方的名誉权。

三、信件拍卖一定导致信件内容公开吗?

《拍卖法》规定了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因此写信方可以以信件的公开拍卖前的展示将侵害写信者或第三方的权利为由阻止拍卖,但如果拍卖方在拍卖前不公开展示信件内容而只展示信件的信封,或者只公开小部分不涉及隐私权、名誉权,并已经在媒体上被公开的内容,就可能使达到既展示拍品又避免法律风险的目的。

首先,由于收信方是合法取得的信件原件,写信者方的全部权利主张就只能建立在信件内容公开可能造成的权利损害上,如果拍卖方不公开信件内容,所有的主张都将落空。而就已经公开的部分的信件,著作权人无权主张发表权,理由是《著作权法》上的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向公众公开过一次就算发表了,哪怕这种公开是违背著作权人意愿的,但只要公开了作品的内容,作品的发表权就消失了。对于及隐私权、名誉权,由于没有公开书信内容,也就避免了侵权风险。

四、写信方可以以拍卖买受人可能公开信件内容为由阻止拍卖吗?

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写信方以此为由阻止信件拍卖的,法院不宜支持。理由为:收信者是合法取得的信件原件的物权合法持有者,其对信件的原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只要其处分信件原件时不损害写信者的相关权利,这种处分就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法律保护,因此,写信方无权阻止拍卖。即便后续拍卖的买受者公开了信件内容,造成了对他人发表权、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的损害,这就是买受者违法的问题,与收信者无关。笔者建议,信件持有人应当要求参与排名者能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不公开信件内容并且承诺在其向第三方转让信件书稿原件时要求第三方遵守此承诺,这样,就可以避免信件内容公开造成的法律风险问题。

最后,本次事件涉及的问题实际并不止法律问题,杨绛夫妇及其女儿钱媛的书信和手稿对研究中国文化有重要意义,这些内容的公开对文化发展是有好处的,但写信者的发表权、隐私权及名誉权也应该受到保护。笔者的意见是,信件和书稿应当好好保存,但公开应该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等作品过了版权保护期再进行。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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