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业代表对中国音乐产业无法收费的解读

美方认为,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每个领域都只有一家垄断,费率还是自定的,很危险,看似做到了集体管理,但实际没有解决问题。美方在中美会谈前三周还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对《著作权法》修正案最新版的修改意见。

美国产业代表对中国音乐产业无法收费的解读

——访美第四天的行程记录四

3月下旬起,受美国政府邀请,我访问美国,行程主要目的是了解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访问第四天,我们拜访了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下面是对行程的一些简要记录。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是由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AAP)、商业软件联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BSA)、娱乐软件协会(Entertainment Software Association, ESA)、独立电影电视联盟(Independent Film & Television Alliance, IFTA)、国际视觉艺术协会(International Visual Art Association,INTVAA)、美国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MPAA)、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National Music Publishers' Association, NMPA)、美国录音产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RIAA)等多个协会组成的版权保护组织。

美方派出了一位联盟的资深律师接待了我们,他首先对去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司法解释进行了高度评价。随后,他提到了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2013年刚公布的2012年各国音乐产业收入,中国的音乐产业收入为8300万美元,跟人口仅为中国二十分之一的泰国相同,而巴基斯坦单音乐铃声收入就达到一亿美元以上。美国的音乐产业收入更是高达120亿美元。美方认为,造成此局面的原因有不少:

一、 中国用户不习惯使用正版。中国的版权法律是好的,但中国用户习惯不付费享受音乐。

二、 中国的市场准入存在问题。外国唱片公司在国内的发展受到了限制,2007年起,中国商务部就禁止外国唱片公司进入中国文化领域,不能签新的歌手。(此处应该指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的规定)。文化部规定外国人要申请牌照才能在国内唱歌(这里不知道是指演出还是出专辑),而中国人则可以先唱后补。

对此,笔者向美方解释了,中国对音乐的市场准入正在放开,2012年版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已经加入了允许外商进入互联网音乐服务的内容

然后美方又提及了电影产业的问题。2012年,中美两国签订了电影协定,美国可以多出口14部电影到中国,但实际上,当年美国制作了840部电影,只有34部可以在中国电影院播放,2012年之前,在中国播放电影,美方只有13%的票房分成,中方则分87%。2012年以后,美方可以达到25%,中方为75%。但不少美国影片是固定收益,就是不论国内票房多少,美方只能拿固定的收益。但尽管如此,美方还是对协定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笔者提问了美国电影业因为该协议涉及向中方行贿被美国政府调查的问题,美方承认,好莱坞几家电影公司确实被政府依据《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在调查,不过这是在洛杉矶,而不是在我们会面的华盛顿。

中方同行人员请美方介绍美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问题。美方介绍:美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志愿加入的,每个版权领域一般都有多个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收入分配的问题,各个集体管理组织都有不同的统计方法,比如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对各种电台都进行收费,不过现在互联网电台较难收费。美国也有如何分配才合理的问题,但总体而言,使用音乐者缴费的自觉性很高,音乐家从集体管理组织得到很高收入。

美方特别举了自己一个亲戚的例子,此人为《芝麻街》电视节目创作音乐,其音乐每次使用都会收到版权费,因为该剧热播,因此收入不菲。美方认为,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每个领域都只有一家垄断,费率还是自定的,很危险,看似做到了集体管理,但实际没有解决问题。美方在会谈前三周还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对《著作权法》修正案最新版的修改意见,其中就包括了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的意见。

笔者问及美国电影产业对互联网侵权法律实施的意见,美方表示,好莱坞认为国内的维权很不错,因为目前视频市场都是大公司,他们也不要侵权,比如两周前,他就在办公室会见了一位主动要求会见的淘宝网的代表,谈得很融洽。最后美方谈了对中国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美方认为中国的软件正版率还不高,美国平均每台电脑付出的软件费用是80美元,而中国只有8美元。

最后,上述行程的记录都是亲身经历,我整理笔记时发现很多内容也不够全也不够准确,出于分享的考虑才发到网上,因此欢迎大家指正。由于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看重,因此,除非获得对方同意,我不能把会谈中遇到的对方的姓名及工作发到网上,也请大家见谅。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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