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对百度征收“谷歌税”

法律相对技术革新总是相对滞后,“谷歌税”如果在欧洲成为现实,那么将是对现行知识产权理念、机制的一次重大突破,也会改变数字新媒体产业、尤其是搜索引擎的生存模式。

法律相对技术革新总是相对滞后,“谷歌税”如果在欧洲成为现实,那么将是对现行知识产权理念、机制的一次重大突破,也会改变数字新媒体产业、尤其是搜索引擎的生存模式。

这或许是数字新媒体产业发展过程中必经的阵痛。传统媒体与搜索引擎的关系,已由原来的“合作共赢”变为现在的“利益失衡”。面对谷歌在网络广告领域的挤占和掠夺,欧洲的传统媒体选择了直面抗争。

近日,法国、德国及意大利的媒体协会举行磋商,强烈呼吁各国政府立法,对谷歌开征新闻税(也就是媒体热议的“谷歌税”)。欧洲的政府也参与其中,法国总统奥朗德公开喊话:“在必要情况下,法国将以法律形式对谷歌征税”。此外,德国政府在今年8月已经出台法律提案,拟强制谷歌等搜索引擎向德国报刊网站缴纳版税。

法国总统奥朗德在10月29日会见来访的谷歌执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时也表示,希望谷歌能与法国媒体尽快展开谈判,就广告收入分配达成协议。奥朗德同时表示,如有必要,法国将效仿德国考虑征收“谷歌税”。

媒体预计征税“最终每年可以带来1000万欧元(约合9770万元人民币)收入”。仅在法国,谷歌在这一领域的年收入为8亿欧元。一旦法国“谷歌税”开征,即便这些互联网企业的总部不在法国,只要有一名法国网民点击其网站上的广告,法国将有权为此收费。

除了“不作恶”,谷歌的坚持还有“不妥协”。面对法媒的指责和政府的压力,谷歌公开表示,如果法国开征“谷歌税”,那么谷歌将屏蔽法国媒体新闻链接。谷歌执行董事长施密特更形象地描述:“新闻媒体要求向谷歌索引征收额外费用,就如同饭店要求载客来用餐的出租司机支付额外费用一样不可理解。”

这场争端虽然发生在欧洲,但却是数字新媒体时代,各国面临的普遍共性问题。中国是否会发生类似争端?如何从法律层面认识“谷歌税”?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

一、要来的早晚会来

搜索引擎已经成为网民的行为模式,人们习惯通过搜索引擎去寻找感兴趣的新闻或其他内容。网络广告的投放主要看点击率,所以点击率更高的搜索引擎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广告量。

以法国为例,过去10年间,法国传统媒体的广告收入下降近10亿欧元,原因在于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和替代,尤其是谷歌等搜索引擎的大肆扩张。谷歌占了法国网站40%的点击率,广告收入达到13亿欧元,超过法国广告市场份额的50%。

媒体认为,是他们的记者和编辑创造了新闻内容,而谷歌利用这些内容增加了自己的点击率。谷歌攫取了媒体创造的附加值,却没有向媒体支付相应的对价。而谷歌认为自己仅提供新闻的链接,并不侵犯媒体的著作权;如果为链接支付费用,那么将危及搜索引擎的生存模式。争端自然就这样发生了。

中国市场的情况也是一样。根据公开数据,近年来网络广告市场迅速增长,2011年网络广告已经超越报纸广告453.6亿的规模,并逐渐接近电视广告724.4亿的规模。互联网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十分明显,这种趋势还在不断深化。其中,搜索引擎在网络广告的市场份额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11年网络广告收入达56.8亿元,已经占到整个市场的36.7%,位居榜首。百度网络广告收入约为143亿元,在搜索引擎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或许是由于中国还有大量的“官办”媒体,背后有政府财政的支撑和扶持,因此,与欧洲不同,中国的报刊媒体与搜索引擎之间的矛盾冲突还没有达到尖锐的程度。但随着广告收入被搜索引擎等平台的进一步挤压蚕食,传统媒体的发行收入逐步减少,“报网融合”的盈利模式迟迟未能找到,也许,中国传统媒体的生存危机很快就将来临。

一旦涉及利益,那么痛苦将是切身的,而矛盾终将不可调和。中国的“百度税”问题早晚会摆上桌面,“百度们”该如何接招?

二、法律层面的解读

商业上的争端,大多反映的是法律上问题。立足于中国法律的机制和语境,“谷歌税”的关键在于:搜索引擎是否该为新闻链接支付版权费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规定,百度等搜索引擎提供的新闻搜索链接服务,并不构成法律意思上的复制和网络传播,也就不需要取得内容媒体的许可,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原因在于,网民通过搜索引擎得到相关新闻内容的URL地址链接列表,用户只有通过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到第三方网页才能够访问相关信息。因此,用户借助搜索引擎服务获取的新闻完全来源于第三方网页,搜索引擎提供的只是新闻的网络链接,并未直接复制和传播相关新闻内容。

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版权法律机制之下,新闻媒体要想从百度等搜索引擎的网络广告收入中分得一杯羹,还缺少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据。

但是,搜索引擎的新闻服务并非绝对没有风险,“百度快照”模式就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快照”是百度等搜索引擎通用的一种技术功能,就是对第三方网页内容在百度服务器上进行临时缓存。试想,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到新闻链接,只需点击百度快照,就可在百度服务器上完成阅读,这可以理解为对他人新闻作品的复制和网络传播,在未经许可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已涉嫌侵犯新闻媒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抛开百度快照的技术先进性、合理性不谈,百度通过快照功能留住了用户的点击率,吸引了网络广告投放量,但同时也埋下了侵权法律风险隐患。

换个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除了版权法的规制,国家是否可以从税制改革入手,以平衡数字新媒体产业链各方利益。新闻媒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的衰落、或者消亡,绝非人们和政府所愿意见到的。我国从1997年颁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从广告、娱乐业征收营业税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用于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网络广告收入严重失衡,已经影响到新闻媒体等文化事业单位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考虑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机制,在征收比例和支出用途上合理倾斜,加大对新闻媒体等文化单位的扶持。

三、结语

法律总是有滞后性,尤其是在日新月异的数字新媒体领域。法律同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科技的进步总会推动法律的变革。“谷歌税”如果在欧洲成为现实,那么将是对现行知识产权理念、机制的一次重大突破,也会改变数字新媒体产业、尤其是搜索引擎的生存模式。我们需要的,是关注,还有思考。

余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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