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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类OTT需不需要管控,这是一场与钱无关的事儿

笼统讨论微信是不是应被管控或被发放牌照没意义,单纯讨论微信技术设计架构是否合理,及运营商网络是否应据此优化也没意义。而是具有什么样性质的微信才需管控!?即政策红线在哪里,也是社会的公平红线。

我想在这个非理性的年代,或许以一个故事开始问题的讨论,会比较合适。

记得我曾经参加一个培训,在讨论社会公平的时候,老师给我们一个例子:假设你是一个扳道工,当你发现有一群小孩在铁道上玩,一个小孩在一条暂时荒废的铁道上玩,另外有10个小孩在一条正在使用的铁道上玩,这时候一辆火车开了过来,你站在铁道中间,可以掰动那个转向器,把火车从新的火车道上,那废弃的火车上的小孩就会死,不动的话,那10个小孩会死   ?

我记得我的答案是:不动。而且当时我信心满满的给了老师理由:我们这个社会要鼓励遵守规则的人生存下来。如果动了转向器,那么破坏规则的后果或许会造成更多的孩子死亡。

但是老师的分析让我意识到自己的浅薄:她说,你们在做选择决策的时候考虑火车上的几百乘客没有?

是的,现在很多有关所谓微信等OTT业务的讨论,与这个故事在很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掌握话语权的精英们,讨论所谓先进与落后,所谓互联网与运营商,所谓几亿用户的时候,你们考虑弱势群体的基本通信服务保障了没有?你们考虑了各种天灾人害紧急情况下的通信安全没有?你们考虑了十几亿用户的基本普遍通信服务权力没有?

让我们回到正题!

 

1)我们首先需要清楚的是,OTT业务的合规性与否是我们讨论OTT管控的基本前提。

笼统讨论微信是不是应该被管控或者被发放牌照没有意义,单纯讨论所谓微信的技术设计架构是否合理以及运营商的网络是否应该据此优化也没有意义。

而是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的微信才需要管控!?

也就是:政策的红线在哪里?

显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对于条例中明确列出的基础电信业务,如果微信这样的OTT业务具有相同或者可以直接替代的服务,那么微信就必须接受管控。

当然,有人会说那个条例过时了,不够与时俱进。是的,我也这么认为,电信条例早该与时俱进。但是在全国人大没有修改之前,我们是不是需要遵循基本的合格要求呢?

这一点,腾讯很聪明,在这几天的辟谣中,他们聪明的把自己界定为增值业务,并有意无意的把舆论方向引向所谓技术机制问题。避而不谈政策红线和自己提供的基础电信业务服务。

 

2),我们需要讨论社会的公平红线问题

电信运营商的企业社会责任之一就是保障国家通信普遍服务的实现,无论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间都能够享受基本的通信服务。这也是国际电联和全球各国政府把电信业务分类管制并通过牌照限制产业进入者的数量从而让业者在面临巨大资本沉没和漫长投资回收周期的情况下享受一定垄断福利的原因。

有人认为,既然用户都自己花了钱,向运营商缴纳了费用,那么用什么应用无需任何人干涉。

理想状态是这样的,不过这样的前提是无线通信的资源是无限的!但是通信理论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在一个排队和拥塞系统中,显然需要合理的规则才能保障大部分用户的福利和服务。

当如此大规模的OTT应用在无序的使用有限的资源的时候,每个人的状况都会变得更差,而不是改善。

但是对弱势群体,比如处于西部山区的人民,没有使用微信这样的OTT应用的人,或者并不经常使用的人,他们都会福利受损。

 

3),我们需要讨论OTT业务在基础电信业务的强进攻性是被全球电信运营商激烈反对的原因。

一个市场游戏的参与者,如果你已刨别人祖坟的方式进入这个市场,你就小心你的祖坟也会被别人刨!在美国以谷歌为代表一直鼓吹网络中立,并出现了Skype这样的语音OTT应用。互联网厂商意欲把电信运营商赖以存在的基础电信业务通过免费的方式提供给市场,显然,这是在刨人家祖坟。而且这种刨祖坟的方式在长期看来也是刨自己的祖坟没有了运营商在网络上大规模和投入、维护,互联网将何存?

但是由于互联网是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每一个参与者都没有积极性去维护基本的规则,所以在互联网发展之初,一些小厂商推出了各种语音应用。

但是,作为当下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者像腾讯这样的公司,如果也想通过刨祖坟的方式发展自己的业务,则显然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

 

4)对微信这样的OTT业务是否管控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平等的问题

如果运营商对微信这样的OTT应用额外收费,那么这并非是一个事关所谓利益分配的问题,,而是一个成本分担的问题,更是一个义务分担的问题。

即互联网厂商,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厂商,需要与运营商共同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

 

5)管控是一个安全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和政治问题

公众应该知道,按照当下国家的法律要求,比如谁接入谁负责,运营商承担着大量的信息安全义务,并因此投入了巨大的成本确保合规,同时也放弃了很多市场。

在这方面,互联网显然没有多少体制劣势。但是这并不代表互联网就不需要合规。即使互联网厂商能够自己建设电信网络,恐怕也不能逃脱合规好安全的要求。

这几亿的用户的信息安全显然不会因为是互联网厂商提供的服务,国家就会放弃监管的权力。

我曾经在一片文章中提出,电信条例修订后,其实可以把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的OTT应用纳入牌照管理制度,并通过向OTT服务提供商征收普遍服务基金税的方式,通过转移支付,分担普遍服务义务。

以上粗浅之间,欢迎各位同仁理性探讨。

(本文首发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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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段话就让我觉得困惑了?那在考虑车上的乘客的情况下,需不需要遵守规则?

    回复 2013.03.27 · via pc
  • 1)既然腾讯已经通过公关规避,自然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此外这种管控是否合理,本来就值得探讨。2)那干嘛要到网上售卖火车票?山区人民不也不会用吗?哪来绝对的公平,不能因为不公平就阻挡时代的车轮。3)简直是笑话,谈都不想谈。哪个既得利益者愿意放弃手中利益?4)这条反而有一定的道理。但单独打击微信是不公平的,要是所有ott都打击则不合理。5)不评论

    回复 2013.03.15 · via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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