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未彰,数字音乐收费难举

由于中外法律基础的根本性不同,基于中国国情现实的种种考量,数字音乐的收费下载模式或许并不会如预期那么快来临,网络音乐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供公众“免费”享用。

由于中外法律基础的根本性不同,基于中国国情现实的种种考量,数字音乐的收费下载模式或许并不会如预期那么快来临,网络音乐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供公众“免费”享用。

    数字音乐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2011年美国数字音乐销售额已突破12亿美元,苹果、亚马逊等公司凭借成熟的商业模式,不断从数字音乐市场赚得“真金白银”。相形之下,中国的数字音乐市场发展却一波三折,符合中国国情的、成功的数字音乐商业模式至今依然遥不可及。

近日业内消息称,今年底或明年初,几大国际唱片公司将联合国内百度、QQ音乐、酷狗等网站,尝试采取音乐下载收费包月制度。全民“免费音乐午餐”是否将由此成为过去,而数字音乐的收费下载时代是否真的会如期而至?

毫无疑问,音乐版权必须得到保护,下载歌曲应该有偿付费。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是检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捍卫国家法治精神的客观要求。如果在网络时代的中国,音乐权利人无法从中获益,那么整个音乐行业的萎缩与暗淡将成为必然。海蝶集团CEO卢健表示:“免费午餐吃久了,就没有人做午餐了。”

因此,不管是基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考量,还是为了推动社会文明的进化,数字音乐收费下载,这个方向和目标始终都是明确、而且正确的。

然而,基于中国国情现实的种种考量,数字音乐的收费下载模式或许并不会如预期那么快来临,网络音乐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供公众“免费”享用。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美国的数字音乐市场能够健康发展,而在中国却成为一个大大的难题?

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公众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网民根深蒂固的免费下载习惯,或者是难以制衡的产业链各方利益。不可否认,这些都与中国当前的数字音乐发展困局有关,但笔者以为,以上种种,实际上都与中国当下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密切相关。

 

一、网民下载音乐行为的法律定性,中外大不同

有人认为,相对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中国网民爱贪便宜、喜欢免费,所以中国才难以推行数字音乐付费下载。事实上,爱贪便宜是人类的共性,美国等国家对网民非法下载音乐的严厉法律制裁,才是背后的重要原因。

美国早已将非法下载音乐列为违法行为,违反者最多可被判入狱5年,罚金可达2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0万元)。2009年,一名美国女子因其非法下载音乐被美国法院裁定罚款192万美元。近期,日本政府也通过了相关法令,非法下载音乐和视频行为将被视为犯罪,初次违法者即可被判监禁。此外,部分欧盟国家、澳大利亚等已有禁止网民非法下载音乐的法令,或是已启动相关立法计划。

而在中国,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合理使用”。也就是说,中国网民下载音乐,不管是盗版还是正版,均不构成违法。虽然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但要试图改变这种法律机制涉及多方面复杂因素,并非旦夕之功。

因此,网上有大量的免费盗版音乐,而下载欣赏这种音乐并不违法,大多数的网民自然会倾向于贪这种没有法律风险的“便宜”了。

 

二、对盗版音乐传播者的法律制裁,中外有区别

打击网络音乐盗版,关键在于盗版音乐的传播者,也就是提供音乐下载、收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该说,自中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强,相关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对网络音视频盗版的打击也从未中止。但客观来讲,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以及对盗版者的法律制裁力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

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英美等国对侵犯音乐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执行惩罚性赔偿原则。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可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而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下对侵权人采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法院一般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判定侵权人的赔偿金额,在无法查证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的赔偿不超过50万人民币。

也就是说,同样是非法提供一首歌曲的网络下载,美国法院可以根据法官的主观心证,对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处以高额的赔偿金,例如前文提及的“192万美金”的天价处罚。而中国法院则是根据侵犯这首歌曲著作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在实际损失难以查证的情况下,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50万。孰轻孰重,高下立现。

再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侵权容易取证难,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企。行政部门的执法往往又是“运动式”和“阶段性”的,所以,当下的中国要彻底禁绝非法网络传播音乐的行为,路漫漫其修远兮!有盗版音乐网站虎视眈眈、伺机而动,谁要实行收费音乐下载,就必将面临用户流失、点击率下降的风险。

 

三、结语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在数字音乐市场发展。但笔者并不同意为了解决数字音乐保护问题,完全照搬西方法制设计。在法律机制的推进和完善中,我们不能失去自我判断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不能忽视法律制度与本土国情的主从关系。

新时期,如何实现网络时代数字音乐的有效保护,构建起真正成功且成熟的商业模式,还将继续考验中国各界的智慧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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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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