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八中国的互联网治理路径:立法谨慎向前

回顾过去20多年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和“互联网的未知远大于已知”这两个说法,恰恰反映出了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或治理思路和做法,即:学习中不断完善,在探索中不断规范。

“这应该算国内20多年来,最高规格的互联网大会了”。

日前,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正式在乌镇开幕,较去年第一届相比,习大大今年亲自出席开幕式并做主旨演讲,与此同时,还吸引了多国政府首脑的关注,8位外国领导人、近50位外国部长级官员,包括俄罗斯总理梅德韦杰夫等。

这让本次互联网大会确实更有“世界”范儿了,此外,习大大在本届大会上的以“五点主张、四个原则”为核心所做的“脱稿”主旨演讲更是引发朋友圈“刷屏”。值得一提的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已从外交式口径上升到更高主张,也就是加强互联网治理的基础。

事实上,除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外,还有一句与互联网相关的说法,也被很多领导、专家及学者提及,即“互联网的未知远大于已知”。

而回顾过去20多年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和“互联网的未知远大于已知”这两个说法,恰恰反映出了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或治理思路和做法,即:学习中不断完善,在探索中不断规范。

互联网管理出于信息传播规范

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作为一项新技术,给信息传播带来了巨大冲击,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全球互联网,其传播形式、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都大大超过了传统媒介,颠覆了很多人认知和感受。

而恰是在这种认识下,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或治理切入点就是“信息规范”,2000年,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开始通过立法规范各类互联网使用行为。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与此同时,同国务院同日出台的《电信条例》,则首次以行政法规规范对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划定了“红线”和“底线”。

当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于互联网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规范和管理,随后,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就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

互联网规范源于网络应用崛起

伴随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网民规模的持续增加,互联网在给信息传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行业或商业业态带来了全新的冲击,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电子商务。

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 3.74 亿,相当于有超过56%的网民参与网购。

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6万亿元,同比增长59.4%。与此同时,网购商品售假、网络消费维权也日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反映在立法层面,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后,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对于电商平台需承担责任和义务做了进一步细化,包括“网购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网购权益受损可向商家或电商平台索赔”、“特定情形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等。

互联网立法基于线上线下融合

而在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双重驱动下,互联网与传统行业开始进入加速融合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大数据”等背景下,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传统行业”,比如“互联网+交通”、“互联网+餐饮”等新兴服务业态。

而面对各类新业态,不论是“互联网+交通”下的手机打车或“专车”服务,还是“互联网+餐饮”下的“手机叫餐”服务,政府部门在认识到互联网并不会改变传统服务的本质后,也加快了对新兴业态的管理和规范。

在“专车”领域,在明确了“专车”属于客运服务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参照国际做法,结合我国实践,将“专车”作为传统出租车服务的一种新业态,考虑以“网络预约出租车”加以规范和管理。

而在“叫餐”领域,虽然手机叫餐改变了大众的点餐和用餐方式,但是,其本质依旧属于餐饮服务,对此,国家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餐饮”也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可以看到,我国在过去20多年的互联网管理实践中,基本是保持对互联网技术的敬畏之心,在坚持“互联网的未知远大于已知”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认知和判断基础上,通过对各类涌现的新服务、新业态,通过横向比较、纵向分析,参考国际、立足国内,从符合我国实践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思路,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对于一些尚未看清楚的新服务,有点只是采用一般性规范文件予以指导,有的则上升至部门规章加以规范,还有的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法律加强管理。

互联网治理需要全球各国参与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互联网不是局域网,虽然,每个国家基于网络主权或信息主权制定了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思路或手段,但是,互联网具有的信息流动性或全球联网性等特征,使得各类基于或利用互联网的犯罪更趋猖獗。

而如何更加有效的治理和规范互联网,面对网络诈骗、黑客攻击等各类互联网犯罪等新老问题,与传统线下跨境犯罪所产生的国际司法协助类似,也有待会各国首脑、各类组织及专家和企业共同探讨,以期寻找一条符合各国利益的有效应对之道。

更重要的是,对于全球互联网的治理,应该打破“单极”或“一家独大”的局面,让所有国家一起参与到对包括域名根服务器、IP地址分配以及技术标准制定等在内的各类互联网基础设施管理和网络治理规则的制定中。

诚如习大大在乌镇主旨演讲所言: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变革,需要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等四点原则。

【钛媒体作者介绍:李俊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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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2015.12.17 · via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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