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acebook封杀热门应用,看“网络协议”的不公平

为什么平台商可以随意修改协议,用户只能接受,开发者要调整产品适应新规?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涉及双方可以把权力和义务固定下来,保证双方的利益。当各种网络服务使用协议被一方面单方制定和解释,协议的作用又是什么?

为什么平台商可以随意修改协议,用户只能接受,开发者要调整产品适应新规?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协议涉及双方可以把权力和义务固定下来,以保证双方的利益。当各种网络服务使用协议被一方面单方面制定和解释,协议的作用又是什么?

【叶元/钛媒编辑】Facebook近期封杀了一些热门应用,如Twitter最新发布的短视频应用Vine,以及来自俄罗斯搜索引擎Yandex的社交搜索应用Wonder

目前,Facebook要求第三方开发者证明应用的“互惠性”,即第三方应用必须首先帮助用户方便地在Facebook上发布内容,随后才能使用Facebook的“查找好友”功能。

关于Facebook为什么这么做的分析文章多如牛毛,但小编非常疑惑的是为什么Facebook有权力去定夺一款应用的生死。

更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是在停止了上诉两款应用接入以后,才更改了开发者条款。即Facebook在协议未更改前预判了两款曾经通过了Facebook审核的应用违法协议。这个举动是十分吊诡的,因为Vine和Wonder两个应用之前是通过平台审核的,即其上线是并不违反Facebook相关条款的,那现在为什么停止其服务?仅仅因为其和Facebook刚推出或即将推出的服务有利益冲突?或者和还未修改的用户协议有潜在冲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站在开发者的立场上,怎么保证不和将来的服务和协议冲突呢?

作为国内社交平台开放策略重要参考的Facebook,在开放政策上如此善变和野蛮,不禁让小编对现行的网络所谓的“用户使用协议”或者“开发者协议”存在的作用感到疑惑。

国内外几乎所有的网络使用协议和开发者协议里面都有这样或者相似的条款:服务商有权随时对服务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用户如果继续使用服务即被视为同意新的协议。

同时,协议里一般不保证网络服务的可访问性、功能性、稳定性,只有一些泛泛而谈的“义务”。同时,平台商可以经营三方应用相似的竞争性服务,但三方应用和平台业务相似那就得小心了,这种看上去很不公平的条款在各种协议里长期存在。

平台商在协议中都很强势,给用户选择只有接受或者放弃服务使用,没有第三个选项。作为第三的开发者更加是如坐针毡,深怕自己辛辛苦苦开发的应用一不小心就被打入冷宫,永世不得翻身了。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呢?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就网络协议中的修订条款,以及服务商需要承担的权力义务,小编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钛媒体法律顾问余小林律师认为:

网络服务协议,本质上是民事格式合同。

网络用户协议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修订服务条款,这是目前网络商业模式的惯例。所以不能简单说平台服务商这么规定了,就有直接法律上的问题。平台商作为产业链的强势主导力量在协议修订、利益分配上肯定是要起支配作用的所以,具体到每一个合同,不可能存在决对的公平、权利义务对等。

商业模式的成功,不能只是指望法律的约束,如果平台商乱搞,严重损害开发者权益,他自己这个商业模式,这个平台,也不一定能成功。

总结来说,余律师认为作为市场惯例,平台服务商的条款是合理的。用户和应用开发商用户可以“用脚投票”来避免平台商的“暴政”。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刘文杰对平台服务商使用协议的解释和余律师基本相同。

同时他表示,在格式合同中需要区分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况。在无偿情况下,平台运营商拥有相对大的权力去单方面修改的权力,但也需要在更改条款时进行明显的告知。当然在原来条款修改后,若不能符合新的要求,用户或应用开发者只有选择离开。

如果平台服务商提供是一种有偿服务,平台服务商的权力将受到受到很大的限制。在条款更改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不能有欺骗行为。二、公平原则,条款修改要对双方的利益进行考虑。三、条款更改是需进行明显的提示和通知。

总得来说,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条款制定方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用户和三方开发者都处于一种相对劣势的环境。不管是向平台服务商申诉,还是诉诸法律途径,用户和开发者都处于防守状态,只能被动的应对服务条款的更改。

特别是诉讼途径,刘文杰教授表示:如果要走诉讼途径,只有在付费情况下才有比较大的胜算,并且需要有专业的法律人士支持才可以找到突破口。

而对于免费服务,两位专家给出的意见是:使用者需要多研究原始条款本身,多考虑风险,并且注意条款变化以求适应变化。

格式合同的对权力和义务的判定,和双方在协议中的利益交换相关。在免费服务中,因为服务商提供了免费服务,似乎是出让了极大的权力,所以对其的限制非常小。而个体使用者对平台的贡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好像是无义务的使用了服务,所以权力极小。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群体,用户和开发者其实对平台有极大的贡献;在一个免费主导的互联网环境下,用户和三方开发者为平台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利润,显然对平台的贡献非常大,但。不过因为这种一对多关系,使得在个体在单一事件上,用户或开发者和大体量的平台商毫无可比性;同时用户和三方开发者的权力让渡和价值贡献无法直接衡量,就导致强势平台服务商和弱势的用户和开发者。

从法律角度来说,各种网络协议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不过小编认为,服务商特别是免费服务提供商根据自己喜好随意修改协议,虽然看上去合情合理,但对用户和开发者是极度不公平的。通过免责条款和修订条款,条款制定者甚至可以为所欲为,可是由于用户和开发者的离散性,只能看到得利的一面,很难证明自己让利的一面,就很难保证自己的权力。余律师说,如果用户或开发者组成同盟可能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网络的出现,使很多原有的规则都受到了挑战。相关的研究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小编在这里对网络使用协议的探讨最多只能说是抛砖引玉。作为一个法律门外汉,如果疏漏,还请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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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封杀,谁能比得上苹果appstore?facebook小巫见大巫啦。

    回复 2013.01.30 · via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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